以案說法
2018年11月的一天,高某某在某路口停車讓車上的人下車,緊隨其後的車按了兩下喇叭催促其離開路口。
高某某怒從心頭起,在附近的停車場發現該車後先是用車鑰匙在車身上劃了兩道,又開車回家取來草酸潑灑到車身上。
經鑑定,該車的損失價格為11200元。近日,經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認為高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鑑於高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於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的修車費用,遂作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高某某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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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丨刑事犯罪檢察部 盧曉燕
審核丨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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