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傷民又傷警 抗拒終獲刑

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妨害公務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彭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因農田用水問題與被害人發生打架。民警接報警後,到彭某家中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但彭某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在多次口頭傳喚未果後,民警對其強制傳喚,過程中彭某激烈反抗,並咬傷民警。經鑑定,被咬傷民警人體操作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某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致一民警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又自願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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