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 二審宣判

2019年4月24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孫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主犯張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犯罪集團其他成員範某某、侯某某、張某某、肖某、劉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六十四萬七千五百元(已繳納五萬六千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月期間,孫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幫助銅陵某公司催收債務,糾集被告人張某某、範某某、候某某、張某某、肖某、劉某某等無業人員採取上門滋擾、堵鎖眼、跟蹤、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張貼催收函等方式,多次向郭某某、秦某某、都某某、陳某、朱某、曾某某、林某某、鄭某某催收債務,造成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心理,形成心理強制,影響他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孫某某為首,以張某某等為骨幹成員,以範某某、候某某、張某某、肖某、劉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64.75萬元。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某某組織、領導張某某、範某某、候某某、張某某、肖某、劉某某等人對多人多次採取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威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孫某某、張某某、範某某作案八起,候某某作案七起,張某某、肖某、劉某某作案四起。根據各上訴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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