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欄丨明某和等13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2019年4月16日上午,桐梓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黃某犯尋釁滋事罪、搶奪罪,被告人王某楊、黃某新、吳某海等10人犯搶奪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專欄丨明某和等13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明某勝、明某兵、苟某(三人已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黃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聚合隨機、相互呼應和支持,多次實施追逐、辱罵、威脅收費員、稽查員,堵塞收費站出口等違法犯罪行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被告人明某和、明某等人自己駕駛或者安排其聘請的駕駛員長期實施“衝跳磅”,少繳、逃繳通行費共計96355元,嚴重擾亂赤水市元厚、旺隆、月亮田收費站的正常收費秩序。

明某勝、苟某、明某兵與被告人明某和、明某、吳某海、黃某、王某楊、黃某新、吳某海、明某洪、明某海、李某、吳某德、龍某興、唐某學、陳某義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明某、明某和、黃某在公共場所辱罵、威脅、追逐收費站工作人員,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黃某等1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衝跳磅”,公然奪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

法院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明某和犯尋釁滋事罪、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明某犯尋釁滋事罪、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其餘11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掃黑除惡專欄丨明某和等13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掃黑除惡專欄丨明某和等13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