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廣東5城試點共有產權住房,茂名有份!

重磅!廣東5城試點共有產權住房,茂名有份!

27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印發

《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提出在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

5市先行探索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

試點時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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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有產權房?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是指個人按房屋價格總額一定比例出資,並持有這部分產權,其餘部分產權份額由政府承擔的住房。

什麼人能申請?

《通知》明確共有產權房,要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供應,優先供應無房家庭,具體供應對象範圍由試點市人民政府確定。

戶型有多大?

共有產權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要優化規劃選址、區域佈局、配套基礎設施安排以及基本戶型設計等。

可以貸款嗎?

《通知》還提出,要研究參照棚戶區改造、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現行政策,在建設用地供給、土地出讓金和公積金收益提取、稅收等方面探索優惠政策,支持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落地。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支持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

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帶動引領示範作用

在選擇運營主體方面,《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帶動引領示範作用,支持和引導國有企業開展共有產權住房項目試點實踐工作。應明確由國有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並承擔與承購人簽訂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購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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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晚報記者 林夏 陳國漢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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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通知》的推動下,佛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發佈了《佛山市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宣佈該市將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額佔配售房屋價格總額的比例,其餘部分產權份額由政府承擔。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可在個人出資不低於60%的條件下,由個人自行選擇出資份額,形成共有產權住房。

專家解讀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洋博士

廣東住房領域的創新舉措近日再次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27日,正在參與《關於推進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的指導意見(暫定)》(徵求意見稿)的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洋博士,第一時間對這一當前熱點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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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

為什麼要推動“共有產權住房”這種住房類型的供給?

陳洋表示,共有產權住房是近年來我國在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方面,最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創新品種。

共有產權住房並非中國首創,在歐美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等地都有類似的實踐,但中國的大中型城市對共有產權住房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

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一種“二元化”的住房供應體系,一頭是開發商主導的房地產市場,一頭是政府主導的保障房,但大量收入不高又不符合保障申請要求的“夾心層”卻面臨越來越窘迫的居住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就迫切需要探索中間型的“可負擔”的住房產品供應,滿足這部分人的居住需求。

過去我國也曾經嘗試過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低價商品住房形式,但由於管理機制不完善等原因,最終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

大概在十年前,我國開始試點探索“共有產權住房”形式。2007年淮安在全國首推“共有產權住房”,隨後上海於2009年啟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建設項目,2014年3月在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要增加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同年4月住建部也發文要求北京、上海等六個城市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

據陳洋所在的研究團隊分析發現,目前國內的“共有產權住房”其實基本上都可以歸為“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這兩大類型,其中北京模式偏向政策性商品住房,而上海模式則更偏向於保障房,對申購人有更多的收入等方面的限制。

去年9月20日,北京住建委正式發佈了《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使得“共有產權住房”這個名詞再度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前不久深圳出臺的《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的“政策性支持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住房,就具有共有產權性質。此外,我省的廣州南沙、珠海高新區等地也都開展了共有產權住房的探索。

他說,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高度重視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目前正在加快研究出臺相關指導意見,並且確定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五個城市作為先行探索的試點。其中廣州、深圳、珠海都已經有相關實踐,佛山出臺的試點方案也非常及時。

共有產權住房工作涉及很多細節,包括房源性質、定價方式、產權比例關係、轉讓方式、配套的土地、金融政策以及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等,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也正在配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開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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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晚報記者 林夏 陳國漢 攝

焦點2

佛山方案有三點值得關注

總體上,陳洋認為,佛山方案是一個較為寬鬆靈活的試點方案。

首先,申購群體方面,佛山設定了較高的准入門檻,兼顧了戶籍居民和非戶籍新市民,相對具有更強的保障性質。但新市民方面允許個人申購,這點則較為寬鬆。

其次,產權份額方面,佛山方案允許“個人自行確定出資份額”,個人份額有60%下限而沒有上限,這一提法較為特別,在各地現有的做法中比較少見。此外,“允許承購人增購產權份額,直至取得完全產權”。可見佛山方案在產權份額方面規定非常靈活,是試點中比較大的亮點。

最後,產權轉讓方面,佛山方案規定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即可上市出售,這個要求和其他地方相比也較為寬鬆,大部分城市通常要求滿10年方可上市交易,深圳甚至要求1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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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3

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構建的若干思考

對於未來共有產權地方政策制度的構建,陳洋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探索思路。

首先,他認為,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的價格,最好不低於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

共有產權住房的利好在於政府出資與承購人合資購買住房,但完整產權的價值應該真實體現在價格上,如果人為壓低價格,就必然出現套利空間。這也是經濟適用房制度留給我們的重要經驗。

其次,關於單套共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他個人認為可以適當放寬,因為“夾心層”的需求也是多樣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探索適應更廣群體更多元的居住需求。

具體到佛山方案,他肯定了當地在共有產權方面做出的積極探索,認為這套方案寬嚴相濟,有自己的特色。既然是試點,應當可以允許步子邁得稍大一些,嘗試各種可能甚至積極試錯,將有助於獲得寶貴的實踐經驗,為我省全面推廣提供有價值的經驗參考。


來源:南方日報、南方+、南方新聞網、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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