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怎麼辦?

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怎麼辦?

一旦一審判決生效,判決中的內容就成了對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終局裁判。在上訴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服時,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案件再審。審判監督程序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錯誤而對案件再次進行的審理,因此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案件重新審查的常規程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原則上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存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的情況時,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因為生效判決是當事人之間的最終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案件重審的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怎麼辦?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可見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但程序上的規定較為嚴苛,而且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證據,能夠提起再審的標準較提起上訴的標準要嚴苛得多。

同時還需注意的是,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6個月內提出,但存在以上第項第3項、第12項和第13項申請再審原因時,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訴情形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