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豪車天價賠償案反轉,最高法撤銷一審“退一賠三”判決

廣受外界關注的貴州“豪車天價賠償案”迎來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而車主需要負擔31.1萬元訴訟費。

2014年下半年,貴州車主楊某曾從某汽車銷售公司以550萬元購得進口賓利汽車一臺。使用兩年後,楊某通過網上查詢得知該車有更換窗簾和漆面輕微損害處理。楊某以車輛在交付前有過大修記錄,該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給自身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商家存在欺詐消費要“退一賠三”,消費者可請求撤銷銷售合同。於是,車主楊某向法院提出涉事汽車銷售公司應向其“退一賠三”。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定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需作出三倍賠償,為此賓利車主獲賠1650萬元。由此,我國史上最貴汽車維權退一賠三案誕生。

隨後,汽車銷售商提起上訴。在二審判決中,情況卻出現了“反轉”。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欺詐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原告負擔該案一審、二審的絕大部分訴訟費用合計30餘萬元。至此,這起“史上最貴退一賠三案”塵埃落定。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該案判決詳情。在該案中,購車者稱“賓利”車是有過大修記錄的問題車,法院未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車者關於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於“大修”的主張,與公眾對於“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

關於是否構成“欺詐”應綜合案件具體事實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以及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

“在交付購車者之前,經銷商對存在的瑕疵和問題處理後進行了記載,並將信息上傳至購車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平臺,表明經銷商並不存在隱瞞信息的明顯意圖。”綜合相關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為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終審判決提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並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法院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根據有關專家的理解,該判詞所表達的意思在於,即使是窗簾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進口原裝件免費更換,如果經營者未對相關信息即時記載並上傳,經銷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可能遠比11萬元要高。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即使經營者在締約階段對不利於購車者的相關商品信息不知情,但在交付購車者之前已經知悉的,其仍負有及時告知購車者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還表示,本案中,購車者獲得支持的金額不高,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對訴訟費的承擔進行了劃分。有專家認為,這也是適度提醒當事人,訴訟有成本。購車者以“大修記錄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由起訴的邏輯起點並提出鉅額賠償請求,最終導致其獲賠金額低於其應承擔的訴訟費金額。

此外,該案判決還釐清了其他一些問題。判決明確指出,本案的標的物並不涉及食品和藥品。針對一審法院關於“豪車”不同於一般的汽車商品,其品牌溢價高,更輕微的質量問題亦會嚴重影響車輛價值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豪車”並非具有獨特特徵而無法代替的物(例如藝術品等),仍屬於可以依型號、規格、質量等加以確定的種類物,不應與一般車輛予以區分而作特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稱,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個案事實細節不一,而細節事實在欺詐的認定上所產生的影響不可忽略。該案判決為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原則性路徑,對促進購車者知情權的合理保護和行業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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