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騙取出口退稅罪無罪案例看辯護律師如何有效無罪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從騙取出口退稅罪無罪案例看辯護律師如何有效無罪辯護

今年上半年,鎮江警方偵破了一起涉案金額全國最大的騙取出口退稅案,涉案總金額52億,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款達7.6億元。一時間,這個相對小眾的罪名又跳入了很多企業家的視野。

由於騙取出口退稅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還會滋生虛開發票的市場,同時還會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秩序,所以該罪一直系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

嚴打之下,入罪的標準會相應降低,或者在罪與非罪的界定並非十分明晰的情況下入罪,易造成打擊過度。下面本文將結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書,在被告人對申請出口退稅的事實供認不諱的情況下,探討辯護律師如何從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故意切入進行無罪辯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為外貿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權,被告人徐某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3年,經與林某1坤、張某2萌商議,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林某1坤、張某2萌掛靠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務,由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負責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採購合和報關單給林某1坤、張某2萌,由林某1坤、張某2萌自行負責組織貨源和自行報關出口,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1坤、張某2萌提供的出口合同、報關單證及發票等資料後,再向國稅部門申請退稅,並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續費。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被告單位德某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1坤、張某2萌提供的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金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興某公司)、山東省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乳山超某公司)、河北省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以下簡稱鉅鹿縣恆某廠)等四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30份,並持其中的900份發票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共計申請退稅款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實際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所申請的退稅款扣除應收取的掛靠費後,餘款均匯入林某1坤指定的賬戶。

二、控方的入罪思路

1.主觀故意:夥同他人。

2.虛構貿易關係: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徐某某虛構德某公司與其他眾公司存在貿易關係。

3.假報出口:德某公司以採購合同、送貨單、資金支付等資料進行假報出口。

4.接受虛開發票、申報出口退稅:被告人徐某某操控德某公司接受上述四間公司或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930份,並提供虛假資料、持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900份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

5.牟取非法利益: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手續費。被告人徐某某操控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合計涉及騙取退稅額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

本案從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從頭到尾都並未否認過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即,在客觀要件方面林某1、被告人和被告單位滿足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特徵。這是一個非常不利的局面。

然而,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個故意犯罪,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符合直接故意的構成要件,如果控方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一點,而辯方充分利用被告人供述對證據規則的嫻熟運用打破主觀故意的證據鏈條,能夠有效地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具體分述如下:

三、辯方出罪思路

1.掛靠關係,不知情:德某公司與林某1坤、張某2萌之間是掛靠關係,林某1坤、張某2萌利用德某公司的出口資質做出口生意,負責訂貨、出口、報關等事宜,德某公司僅根據約定提供加蓋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報關單,事後再根據林某1坤、張某2萌提交的整套貨物出口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其並不知道林某1坤、張某2萌的出口業務是虛假的。

2.德某公司對於掛靠費的出口業務已經盡了審慎審查義務(形式審查):申請出口退稅時,公司按規定採取了風險控制措施,通過海關網站核查了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密切關注國稅局的覆函信息,通過國稅局的系統核實了退稅發票的真實性等,事實上最終國稅局都通過了核查,證明發票是有效的,出口貨物是真實的,其公司無從得知林某1坤從事的是虛假出口業務。

3.沒有合謀:被告人沒有與林某1坤、張某2萌合謀過騙取出口退稅,林某1坤以保護上下游客戶資源為由,並未告知其具體的出口操作詳情。

4.本案缺少關鍵的證人證言,包括林某1坤、碧波等。

5.徐某某和德某公司對德某公司因虛報不實被行政處罰的事完全不知情,印證了徐某某主觀上並不知道林某1坤在假報出口。

四、本案的裁判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無罪。

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後提出撤回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做出裁定,准許撤回抗訴。

五、實務體會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職業準則和立場決定了我們是私權利的代言人。從委託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從最初接手一單案件之始,我們就應當抱著無罪的態度來審視每一單案件,特別是委託人一再堅持自己無罪的情況下,辯護方案的確定要更加慎重。在綜合全案證據、委託人意見、司法實務經驗等因素的基礎上,最終從利於當事人實現權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選擇無罪辯護、輕罪辯護或罪輕辯護。本案中,如果辯護律師沒有頂住壓力堅持無罪辯護,在強勢的控方步步緊逼和無罪判決率如此之低的司法現狀之下,無罪判決是不可能存在的。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其中一個要素。而主觀方面中的主觀故意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在口供沒有攻克的情況下,實務中認定主觀故意是一個難點,但同時也會成為有效辯護的突破口。專業的刑辯律師一定是善於從犯罪構成要件切入,結合事實、證據和法律進行精準辯護,而不是籠統辯護。

在關鍵證人(同案犯)未到案的情況下,而其他的客觀證據又不足以充分佐證時,在錯案終身追責制的制度框架下,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會特別慎重。本案中騙取出口退稅實行行為的作出者林某1坤未到案,而被告人對於主觀故意一直是否認的,現有客觀證據對於其合謀、知情與否亦無法充分證明,也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從避免錯案的角度出發,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很好地貫徹了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

附:徐某某、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被控騙取出口退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1刑初472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371-275號北樓1402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訴訟代表人陳永紅,女,系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海陽市人,文化程度大學,系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址山東省海陽市,住本市天河區。因涉嫌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於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越秀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祺薈,廣東廣祺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二刑訴[2016]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於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翀、李希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陳永紅、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祺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構德某公司與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金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興某公司)、山東省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乳山超某公司)、河北省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以下簡稱鹿縣恆某廠)存在貿易關係,並以採購合同、送貨單、資金支付等資料進行假報出口。同時,被告人徐某某操控德某公司接受上述四間公司或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930份,並提供虛假資料、持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900份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手續費。經核計,被告人徐某某操控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合計涉及騙取退稅額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購貨合同、報關單、發票、銀行流水資料等書證,證人張某2萌、趙某1、張某1、李某1、周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視國家法律,以假報出口的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德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辯稱:德某公司和徐某某是被林某1坤、張某2萌等人騙了。德某公司並沒有故意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林某1坤與德某公司之間是事實上的掛靠關係,因為是越秀區國稅局的趙某2介紹的關係,出於對他的信任,才同意林某1坤掛靠德某公司,德某公司在資料的審查上都是正規合法的。海關在2013年出具的4份行政處罰通知書,德某公司作為報關單上的主體單位並沒有收到這些通知單,也沒有簽收過,也沒有人事後告知過德某公司,林某1坤等人對德某公司隱瞞了事實。如果德某公司當時知道這個事情,德某公司肯定不會讓林某1坤掛靠,也就不會發生本案之事實。德某公司並沒有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被告人徐某某對申請退稅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主觀上沒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其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1)德某公司與林某1坤、張某2萌之間是掛靠關係,林某1坤、張某2萌利用德某公司的出口資質做出口生意,負責訂貨、出口、報關等事宜,德某公司僅根據約定提供加蓋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報關單,事後再根據林某1坤、張某2萌提交的整套貨物出口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其並不知道林某1坤、張某2萌的出口業務是虛假的。(2)申請出口退稅時,其公司按規定採取了風險控制措施,通過海關網站核查了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密切關注國稅局的覆函信息,通過國稅局的系統核實了退稅發票的真實性等,事實上最終國稅局都通過了核查,證明發票是有效的,出口貨物是真實的,其公司無從得知林某1坤從事的是虛假出口業務。(3)其沒有與林某1坤、張某2萌合謀過騙取出口退稅,林某1坤以保護上下游客戶資源為由,並未告知其具體的出口操作詳情。綜上,請求判處其無罪。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林某1坤、張某2萌、趙某4有騙取德某公司的信任,利用德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德某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企業。(2)徐某某作為德某公司的負責人沒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林某1坤與趙某2有特定關係,導致徐某某基於信任,沒有對他們作更多的調查,符合情理。根據退稅管理規範,國稅局是有函調機制的,徐某某根據該函調結果確認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徐某某已經盡到核實義務。(3)德某公司只收取過林某1坤18萬元的掛靠費,只能算是公司員工的成本,與騙取的退稅款明顯不成比例。(4)本案缺少關鍵的證人證言,包括林某1坤、碧波等。(5)徐某某和德某公司對德某公司因虛報不實被行政處罰的事完全不知情,印證了徐某某主觀上並不知道林某1坤在假報出口。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徐某某主觀具有騙取退稅款的故意,建議判處無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為外貿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權,被告人徐某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3年,經與林某1坤、張某2萌商議,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林某1坤、張某2萌掛靠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務,由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負責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採購合和報關單給林某1坤、張某2萌,由林某1坤、張某2萌自行負責組織貨源和自行報關出口,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1坤、張某2萌提供的出口合同、報關單證及發票等資料後,再向國稅部門申請退稅,並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續費。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被告單位德某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1坤、張某2萌提供的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金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興某公司)、山東省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乳山超某公司)、河北省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以下簡稱鉅鹿縣恆某廠)等四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30份,並持其中的900份發票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共計申請退稅款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實際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所申請的退稅款扣除應收取的掛靠費後,餘款均匯入林某1坤指定的賬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第一組:綜合證據1.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關於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涉稅違法案件的函》、《關於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涉稅違法線索移送的情況說明》、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緝私局《關於提供有關行政處罰材料的函》等書證,證明:(1)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根據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工作方案要求,對德某公司2013年至2014年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開展檢查,發現德某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於2015年7月9日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查處。(2)2013年,德某公司曾因出口申報不實,被大鵬海關4次行政處罰。其中,2013年12月19日將鋪地磚偽報成女式防寒上衣出口,被罰款15000元;2013年12月19日將日用瓷偽報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罰款14000元;2013年12月18日將日用瓷偽報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罰款14000元;2013年12月21日電源適配器偽報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罰款15000元。

2.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提供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回證,證明: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決定對德某公司追繳出口退稅款10256301.61元,未退稅款3725885.77元不再辦理退稅,徵收增值稅12771401.52元並加收滯納金。

3.廣州市德某貿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德某公司成立於2000年10月17日。2007年6月20日,廣州市德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由李某4、候文偉變更為:徐佔輝、徐某某、陳永紅。法定代表人為徐某某。經營範圍為:商品信息諮詢、企業形象設計、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等。

4.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體信息核查表、協查函、廣州公安查控人員“三查”登記表等,證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況。

5.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經過,證明: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收到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移送的材料後,於2015年8月20日對德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進行立案偵查。2015年11月16日12時許,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在廣州市天河區馬會家居城將被告人徐某某抓獲歸案,並將其帶回審訊。

6.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於2015年11月16日在位地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371-375號南樓909房搜的德某公司辦公室搜查出記賬憑證一批及電腦數臺,並予扣押。

7.德某公司、徐某某、趙衛東銀行賬戶查詢資料,證明:上述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情況。

8.提取電子數據清單,證明:偵查機關對涉案手機2部、電腦主機1臺、筆記本電腦5臺、移動銀盤2箇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檢測。徐某某對越秀區公安分局扣押的手機、電腦主機、手提電腦、移動硬盤中提取的數據進行籤認。

9.越秀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調查報告,證明:無法找到赤峰金某公司、乳山超某公司的相關人員調查取證。此外,越秀區公安分局認為刑拘林某1坤的證據不足,未對林某1坤辦理網上追逃手續。

第二組:證實德某公司提供掛靠服務的證據10.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2013年開始其在德某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具體包括公司憑證的錄入、做報表、報退稅。德某出口業務有服裝、木地板、竹地板等業務,主要出口業務是地板。德某公司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的流程:需要提供國內外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運輸發票、裝箱單據、報關資料等等申報所需的一整套資料,首先要拿到海關的報關單、增值稅發票,上國稅相關的網絡將海關的報關單錄入對比、將增值稅發票認證,將報關單錄入對比與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結果導入國稅開發的外貿企業退稅申報系統,通過該系統複核認為複核申報條件,就視為申報通過,通過後就打印相關的申報資料,後通過該系統發德某的電子申報信息到國稅網站,接著就將打印出來相關的申報資料拿到國稅局的櫃檯直接交資料,然後就等待退稅。其在任廣州德某會計期間經手服裝出口業務退稅額有一千多萬元,成功退稅回廣州德某的約有七、八百萬元。這七、八百萬元有用於支付服裝或地板的採購款、平時公司的日常支出、還債等,具體以記賬憑證為據。結算外匯的流程是:國外一些公司如天昊公司、鴻祥公司等,將貨款匯入廣州德某在廣州開的外幣戶,款進賬後一部分付服裝廠的貨款,一部分用於日常開支,一部分轉到徐某某的私人賬戶提現。從報送單及增值稅發票來看德某服裝出口有女式風衣、男式上衣、女式上衣、棉衣等。德某沒有自己的服裝廠,都是向外採購的。公司的供貨商有河北省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山東省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內蒙古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內蒙古赤峰市興某服裝加工廠等。其沒有去過上述服裝廠,也沒有和上述服裝廠的相關人員接觸過,不清楚廣州德某公司是否有真實的生意往來,但從增值稅發票及購銷合同、運輸發票等看好似有生意來往。退稅的資料一開始是廣州德某負責報關的王麗卿向其提供,後來是林某2的一個姓詹的手下快遞給其。林某2是潮汕人,與老闆徐某某談過出口退稅的事,也因老闆徐某某欠過他的錢而來公司討過錢,還有一個姓張的女子,也是林某2那邊的人,也有和老闆徐某某接觸過。林某2來廣州德某找徐某某時,其見過姓詹的男子。有一次其去深圳開外匯賬戶時,先到林某2的公司找到林某2和張小姐,林某2和張小姐就安排姓詹的男子和其一起去。林某2有打電話問過一些出口退稅的事情。林某2、張小姐、姓詹的男子都在深圳市,不清楚他們做什麼工作。在廣州德某做服裝出口退稅之前,徐某某對其說過服裝出口退稅這方面的生意是林某2介紹過來的。其在德某辦公室見過林某2很多次,但沒有單獨接觸過,有一次徐某某請林某2吃飯時其也在場,但不清楚徐某某與林某2具體談了哪些出口業務。結算外匯的流程是:國外一些公司有將貨款匯入廣州德某在廣州開的外幣戶,款進賬後,一部分付服裝廠的貨款,一部分用於日常開支,一部分轉到徐某某的私人賬戶提現。其不保管徐某某的身份證,也不知道德某公司被海關行政處罰的事,也沒有提供過相關資料給大鵬海關。

1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德某公司的辦公地點在廣州世界貿易中心大廈北塔1402室,2010年至今由其擔任董事長、法人代表,下設財務部及業務部兩個部門,從事外貿進出口業務。德某公司從事的都是外貿進出口業務,包括木材的進口業務,地板、服裝的出口業務。上述業務的運作流程是:公司先從國外或國內接到訂單,接著採購原材料,委託加工工廠加工成品,或是直接向供貨商買成品,然後安排出口。木材主要從東南亞、南美進口;地板主要出口北美,服裝出口哪裡不清楚,因木材進口及地板出口是公司自己的業務,而服裝出口不是公司的業務,是代理其他公司或個人的服裝出口業務。德某公司是外貿進出口公司,有出口退稅權,而其他公司沒有退稅權,所以委託並通過德某公司進行出口退稅,公司每次按貨款總額一美元收取人民幣3分錢的比例收取代理費。約在2013年,一個叫林某2的朋友介紹了張小姐給其認識,張小姐自稱每月有大量的服裝出口業務,想找其談合作代理出口退稅的事,於是在廣州世界貿易中心大廈北塔1402室裡談妥,張小姐將每月的服裝出口業務由德某公司申報出口退稅,在與上游企業簽訂的購貨合同上蓋章,並將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報關單等資料按購貨合同的相應份數先郵寄給張小姐,以便其操作服裝出口報關業務,當張小姐一方將服裝出口業務整個流程辦好、貨物出口後,張小姐將出口退稅需要的全套資料再提供給德某公司,其中包括國內外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運輸發票、裝箱單據、報關資料等,這些退稅需要的資料都是由張小姐郵寄到其公司,其公司就由業務員王麗卿跟進這些單據,若王麗卿認為張小姐提供的單據不夠齊全,就讓張小姐再補充齊全,補齊後加上國外客戶寄回德某公司的外匯核銷單,就將這些資料提供稅務局進行退稅,退稅成功後,德某公司在退稅所得的款項中扣除代理費後,將剩餘款項轉入張小姐指定的賬戶。如有貨款打入公司賬戶,張小姐會提前打電話給趙某1說有外商來貨款,趙衛東自己或者安排陳某菲查收後,會按張小姐指定匯還供貨方。據其所知,曾支付供貨商有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的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及山東省乳山市的超某服裝有限公司等。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和上述服裝廠發生實際業務往來,這都是張小姐一方聯繫的。其自己或公司相關人員也沒有去過上述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其與張小姐的這種代理合作從2013年至2014年年底,總共做了約有4千萬的服裝出口。德某貿易公司沒有用地板的業務冒充服裝出口退稅。其幫人辦理出口退稅是要提高自己公司營業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提高業績,另外也有提成收入。其不清楚張小姐提供的整套出口退稅資料的來源,也不清楚是否真的有對應的服裝出口業務,張小姐也沒有讓其見過客戶或供貨商,其只是按照她提供的資料向稅務局申請退稅的資料申請退稅。林某2經常與其溝通退稅的事,特別是有一些情況出現,他都會干預。其不知道林某2和張小姐的真實名字,其被抓後通過公安人員才知道林某2叫林某1坤。其不知道2013年至2014年間,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有幾次貨物衝關被罰的經歷是怎麼回事,其沒收到相關罰款通知。其公司在海關的網頁上查看張小姐出口的貨物是否真實,而越秀區的稅務機關會發函給出口貨物的上游工廠及當地的報稅機關,德某公司可在越秀區的稅務機關查看回函,這些都是合法正常的,所以其認為張小姐掛靠德某公司的出口退稅業務是合法的。

徐某某在庭審時辯稱,其在偵查階段一直供述是張某2萌掛靠其公司,實際情況是林某1坤在掛靠,張某2萌與林某1坤應是合作關係。林某1坤是越秀國稅局“趙局”的女婿。其本不認識林某1坤,是“趙局”介紹認識的,“趙局”介紹林某1坤從事服裝出口業務,需掛靠一個外貿企業從事出口業務,問其是否同意。其考慮到“趙局”是國稅局的人,為了維持好這層關係,並相信“趙局”,故同意林某1坤掛靠德某公司從事出口業務。其並沒有認識到林某1坤的業務是虛假的。林某1坤對外稱林某2,其是後來才知道林某1坤的真實姓名。其在偵查階段沒有完全說出實情,主要是考慮“趙局”的原因,實際是林某1坤找其掛靠。

被告人徐某某辨認出林某1坤(即林某2)、張某2萌(即“張小姐”)。

12.證人趙某2,證實:其系越秀區國稅局退休幹部,2015年退休,退二線前任十二分局的局長。林某1坤是其前女婿,與其女兒2011年結婚,2013年離婚,現不知去向。其沒有介紹林某1坤與徐某某認識。

第三組:德某公司接受四家上游企業虛假髮票的證據13.赤峰金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用電情況及照片,證明:赤峰金某公司成立於2012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李某5。出資者為李某5、李某6。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用電較多,分別為1844元、2236元。之後至2014年12月用電較少,最高月213元,其餘均為200元以下。

14.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明:乳山超某公司成立於2013年8月,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為姜某。該公司於2015年3月4日註銷。

15.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工商登記資料,證明:鉅鹿絨毛廠成立於2011年12月9日,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江某。2013年6月26日出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由江某變更為牛計劃。

16.赤峰金某公司銀行賬戶流水情況、賬戶開戶資料,恆某絨毛廠銀行賬戶流水情況及牛計劃、白英鋒賬戶明細,乳山超某公司開戶資料及銀行流水情況,證明:赤峰金某公司、恆某絨毛廠、乳山超某公司等有關賬戶資金流水情況及開戶情況。

17.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國家稅務局系稽查局提供的關於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的調查資料,包括涉案企業基本情況及定性依據、赤峰市金金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基本情況、調查筆錄、相關運輸單據、資產負債表、對賬單、銀行業務回單、發票存根聯查詢記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件、稅務登記表、註銷清算核查報告、實地查驗報告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戶籍證明、稅務登記證、驗資事項說明、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房屋租賃合同等,以及出具編號為150423151211002號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和發票清單,證明:赤峰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向德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26份、涉案發票金額31191837.31元,發票稅額5302611.89元。

18.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提供的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涉及的14筆出口業務相關資料,包括《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出口業務檢查情況表》、《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接受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專用發票出口情況表》、出口業務購進及銷售記賬憑證、出口業務備案單證、出口業務外調檢查資料、出口業務付款帳頁及憑證等,證明: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出口業務共14筆,其中有3筆申請出口退稅失敗。在德某公司成功申請出口退稅的11筆業務中,6筆的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3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但運輸單證是虛假的,2筆的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且運輸單證也是虛假的。

19.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國家稅務局系稽查局出具的編號為150423151211001號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和發票清單,證明:赤峰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向德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9份、涉案發票金額13771633.54元,發票稅額234177.46元。

20.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提供的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涉及的4筆出口業務相關資料,包括《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出口業務檢查情況表》、《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接受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專用發票出口情況表》、出口業務外調檢查資料、出口業務購進及銷售記賬憑證、出口業務付款帳頁及憑證,證明: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出口業務共4筆,其中有3筆未申請出口退稅。德某公司成功申請出口退稅的1筆業務,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且備案單證不齊。

21.山東省乳山市國家稅務局下初稅務分局提供的關於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的調查資料,包括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訂貨合同、增值稅發票存根聯發票查詢等,證明: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3月30日開出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且證實該公司於2014年4月10日就已申請註銷稅務登記。

22.廣州市越秀區國稅局中區稽查局提供的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涉及的47筆出口業務相關資料及檢查情況,包括:《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出口業務檢查情況表》、《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接受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專用發票出口情況表》、出口業務購進及銷售記賬憑證、出口業務備案單證、出口業務外調檢查資料、出口業務付款帳頁及憑證等,證明: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出口業務共47筆,其中有4筆申請出口退稅失敗。在德某公司成功申請出口退稅的43筆業務中,7筆的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9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或核實但運輸單證是虛假的,4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但備案單證不齊,21筆的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且運輸單證也是虛假的或備案單證不齊,2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

23.鉅鹿縣國家稅務局提供的關於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的調查資料,包括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稅務登記表、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批表、開具發票查詢情況等,證明: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1日開出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且證實該公司於2014年6月24日已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4.廣州市國稅局中區稽查局提供的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涉及的18筆出口業務相關資料及檢查情況,包括《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出口業務檢查情況表》、《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接受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專用發票出口情況表》、出口業務購進及銷售記賬憑證、出口業務備案單證、出口業務外調檢查資料、出口業務付款帳頁及憑證等,證實:廣州德某貿易公司涉及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出口業務共18筆,其中5筆的真實貨主不是德某公司,6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或核實但運輸單證是虛假的,7筆的真實貨主無法查詢。

25.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出具的《關於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調查報告》,證明:廣州德某公司接受四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已經辦理併成功退稅的稅款為10256301.61元,已經辦理但未退稅的稅款3725885.77元。

26.廣州市越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於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從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等購進貨物辦理出口退稅的情況說明》、德某公司辦理出口退稅的發票明細,證明:廣州德某公司從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赤峰市興某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鉅鹿縣恆某絨毛製品廠、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購貨,共涉及9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應退稅額13982187.38元,其中已退稅款10256301.61元、未退稅款3725885.77元。

第四組:證實虛報出口業務另有真實貨主的證據27.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公安機關提供航空運單(單號:784-4467-1653)和上海瀚威物流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瀚威溫州分公司)的資料,該航空運單中有一批貨物是哥特公司的貨物。上述貨物屬於服裝樣品。2014年4月30日,其將上述服裝樣品送到瀚威溫州分公司的倉庫,由該公司將服裝樣品運到國外交給巴黎ONPARLEDEVOUS公司。巴黎ONPARLEDEVOUS公司與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也不認識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哥特公司與廣州德某公司、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不認識廣州德某公司、赤峰市金某服裝加工有限公司相關人員。

28.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廣州市平達貿易公司的員工,負責該公司在中國境內和外商做貿易生意。經公司核實集裝箱“KKTU7332680”的貨物是其公司在2013年11月7日出口的。貨物是男裝棉上衣、男外套、牛仔褲、休閒褲等服裝。其公司沒有進口經營權,故委託貨代公司運輸貨物處境,貨物從深圳鹽田運到LIMASSOL,CYPRUSCY(利馬索)。其公司與廣州德某公司、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也不認識廣州德某公司、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相關人員。

29.證言梁某儒的證言,證有:其系深圳市曉力興紙製品有限公司老闆。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2013年10月29日出口的集裝箱號KKFU1563671、KKTU7922407的資料,經仔細查看,該資料中的貨物是由其公司生產,銷售給一名外商GREATERCHINAINDUSTRIESINC。深圳市曉力興紙製品有限公司與廣州的德某公司、乳山市超某服裝有限公司沒有任業務往來,也不認識德某公司、超某服裝公司的相關人員。

30.德某公司七筆出口退稅業務所涉的合同、報關單、發票等相關書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區稽查局出具的關於涉案七票貨物的真實交易情況的說明,證明:德某公司涉案七筆出口業務均系假冒他人貨物出口,真實的貨物和貨主與德某公司均無關係。

32.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供關於對辦理德某公司被大鵬海關行政處罰事宜的人員劉某的查找情況,包括情況說明、廣州鼎璡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常住人口查詢資料、公安系統檢索情況等,證明: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經多方查找,找到了四次辦理德某公司被大鵬海關行政處罰事宜的人員劉某,但劉某在答應協助調查後又拒接電話,拒不露面,導致無法向其取證。

33.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兩份鑑定意見,證明:在大鵬海關對德某公司作出四次行政處罰過程中,代表德某公司去辦理處罰事宜的劉某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加蓋德某公司的印章與德某公司實際所用真實印章不一致。

綜合控辯雙方所提意見,本院對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分析評判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德某公司以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德某公司作為進出口公司可以申請退稅的資質,為他人提供掛靠服務,在不見客戶、不見貨物、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允許掛靠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從事出口業務,並持掛靠人提供的發票申請退稅,顯屬違法違規行為。但本案並無證據證實被告單位德某公司主觀上明知掛靠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單位德某公司確係被掛靠人矇蔽的合理懷疑。被告單位德某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廣州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徐 兵

審判員 楊梅珍

審判員 龐美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宿騰飛

李釗傑

賴倩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