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糾紛,則沒有「訴」,又何來仲裁?網貸糾紛仲裁都在用的模式

沒有糾紛,則沒有“訴”,又何來仲裁?網貸糾紛仲裁都在用的模式

最近,“先予仲裁”在消費金融行業成為熱門話題。

起因是從2016年起,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機制。

“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網貸糾紛仲裁裁決是否合法,一度引發激烈爭議。

何來仲裁?

對於先予仲裁本身的爭議,行業內有兩種聲音對其表達不滿。

部分認為仲裁委與一些小貸公司、網貸平臺存在曖昧關係。

另一部分認為這一兩年來,湛江仲裁委一直將“先予仲裁”當成一項創新舉措來宣傳、推廣,而這種模式確實在表面上具備極高的效率,可以“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直接進入到執行程序。然而,並不是所有教科書沒有的東西都叫創新,也並非所有受到市場肯定、效率高的新事物都值得推崇。所有創新都須以合法為前提。

沒有糾紛,則沒有“訴”,又何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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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

在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的《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覆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稱,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於對合同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

簡單說,“先予仲裁”實際上就是網貸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仲裁機構就其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表面上看起來這是事前防範,節約了追索成本,但實際上既違反法理也侵犯借款人權益。

這是不是就像一些商家用一些屬於“三無”或假冒偽劣的小家電作為贈品,還提前強調贈品是免費的,不在“三包”範圍之內的屬性一樣laipi。

在玖富網追討一起小額貸款、執行湛仲“先予仲裁”裁決的案件中,陽泉中院就認為:“仲裁是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方式,系對已經發生的糾紛作出裁決。湛江仲裁委員會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即糾紛尚未形成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屆期不能還款為假設前提作出預決,不符合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但是也有分析人士認為,該仲裁模式被否,對於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網貸平臺而言,可能貸後風控思路將發生轉變,風控薄弱的平臺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沒有糾紛,則沒有“訴”,又何來仲裁?網貸糾紛仲裁都在用的模式

互聯網仲裁≠先予仲裁

想必看了很多報道會發現大部分報道中互聯網仲裁(網絡仲裁)和先予仲裁畫上了等號。

其實,互聯網仲裁是指仲裁機構通過制定網絡仲裁規則,搭建網絡平臺,接收與傳送電子化仲裁文書,完全在線上舉行開庭、質證、答辯等仲裁活動。前提條件是糾紛主要在網絡環境發生,而且發生過程中的相關證據例如電子合同、資金流水等都能以電子化證據的方式存在。並在仲裁過程中予以採納。互聯網仲裁作出的裁決書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書。

先予仲裁,只是隨著互聯網仲裁興起而發展出來的一種仲裁形式。“先予仲裁”協議往往約定:出現糾紛被申請人放棄一切質證,或答辯,或管轄權異議,或仲裁員迴避等權利。完全違反法定程序。

可不要將互聯網仲裁與先予仲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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