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纠纷,则没有“诉”,又何来仲裁?网贷纠纷仲裁都在用的模式

没有纠纷,则没有“诉”,又何来仲裁?网贷纠纷仲裁都在用的模式

最近,“先予仲裁”在消费金融行业成为热门话题。

起因是从2016年起,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机制。

“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贷纠纷仲裁裁决是否合法,一度引发激烈争议。

何来仲裁?

对于先予仲裁本身的争议,行业内有两种声音对其表达不满。

部分认为仲裁委与一些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存在暧昧关系。

另一部分认为这一两年来,湛江仲裁委一直将“先予仲裁”当成一项创新举措来宣传、推广,而这种模式确实在表面上具备极高的效率,可以“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直接进入到执行程序。然而,并不是所有教科书没有的东西都叫创新,也并非所有受到市场肯定、效率高的新事物都值得推崇。所有创新都须以合法为前提。

没有纠纷,则没有“诉”,又何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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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

在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称,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简单说,“先予仲裁”实际上就是网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机构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表面上看起来这是事前防范,节约了追索成本,但实际上既违反法理也侵犯借款人权益。

这是不是就像一些商家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还提前强调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的属性一样laipi。

在玖富网追讨一起小额贷款、执行湛仲“先予仲裁”裁决的案件中,阳泉中院就认为:“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届期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作出预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该仲裁模式被否,对于将该方式作为催收重要手段的网贷平台而言,可能贷后风控思路将发生转变,风控薄弱的平台不良数据随之也可能在短期内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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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先予仲裁

想必看了很多报道会发现大部分报道中互联网仲裁(网络仲裁)和先予仲裁画上了等号。

其实,互联网仲裁是指仲裁机构通过制定网络仲裁规则,搭建网络平台,接收与传送电子化仲裁文书,完全在线上举行开庭、质证、答辩等仲裁活动。前提条件是纠纷主要在网络环境发生,而且发生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电子合同、资金流水等都能以电子化证据的方式存在。并在仲裁过程中予以采纳。互联网仲裁作出的裁决书效力等同法院判决书。

先予仲裁,只是随着互联网仲裁兴起而发展出来的一种仲裁形式。“先予仲裁”协议往往约定:出现纠纷被申请人放弃一切质证,或答辩,或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员回避等权利。完全违反法定程序。

可不要将互联网仲裁与先予仲裁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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