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员工夹带商品被开除,仲裁:开除违法,法院:开除合法,原因?

员工夹带商品被开除,仲裁:开除违法,法院:开除合法,原因?

案情:

超市一员工,在仓储区负责收货清点,同时清理商品纸箱,一日,该员工推着一车纸箱准备送往超市纸箱回收点,途中遇到超市稽核员,查看发现废纸箱中有商品。

超市认为其违反《员工手册》,报工会同意后,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开除该员工。报警处理后,警方却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盗窃。该员工遂聘请律师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劳动者5万元。

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员工性质恶劣,严重违纪,公司开除合法,无须赔偿。原因为何?

员工夹带商品被开除,仲裁:开除违法,法院:开除合法,原因?

图自网络

一、员工夹带商品,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夹带商品是民事案件中的提法,在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中实际上该种行为就是盗窃。公司有权经过法定程序开除该职工,无须赔偿。

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怎么理解:仅仅是警方立案还不行,必须被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即使被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认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构成犯罪,仅仅是治安违法,是不能够依据上述规定开除的。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夹带商品被开除,仲裁:开除违法,法院:开除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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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警方认为不构成盗窃,仲裁委也支持了员工,法院却认定存在夹带行为?

本案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夹带商品,公司提供了:超市视频监控录像、稽核员等的证言。

1、警方:

监控录像没有拍到员工从货架上拿走商品,也没有员工目击该行为,因此仅在员工手推车中发现有商品,不足以认定构成盗窃。

2、仲裁委:

直接依据警方调查结果,认为既然不构成盗窃,说明没有夹带行为,没有夹带行为,公司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有夹带行为,开除合法。理由有四:

(1)虽然监控录像没有拍到员工从货架上拿走商品,也没有员工目击该行为,但视频中显示员工曾翻看过手推车中的旧纸箱,从一个有数年工作经验的员工角度来说,基本不可能发现不了旧纸箱中有商品存在。

(2)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必须要由收纸箱的员工仔细检查纸箱后确认没有商品,才能送至回收站,并且稽核员要再次检查,而根据稽核员的证言显示,当时正值中午吃饭时间,稽核员都在休息,一般不会去检查,而该员工也应当知晓。

(3)该员工将旧纸箱推到回收站,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专用通道,而是走了一条公司禁止推车走的路线。

(4)监控视频之所以没有拍到拿商品的过程,是因为那个货架是监控死角,一直没有安装摄像头。

三、我们不禁要提出疑问,为什么警方都认为不构盗窃,而法院却认定构成夹带?

这是因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一样,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到拘留,参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1)刑事案件:

必须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公司提交的视频、证言均不是直接证据,而且整个事实存在疑点,不能排除某些巧合的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盗窃,罚款拘留,对于该员工来说并不公平。

(2)民事案件:

高度概然性,法官内心确信、优势证据裁判,所谓优势证据裁判,即超过50%,也就是证明是的证据压倒证明否的证据就可以了,哪怕存在一些疑点。而本案中法官正是结合各种证据,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做出了判断,认为员工确实夹带商品的可能性大于50%。

(3)那么我们可能不禁会有疑问,民事案件认定事实,只要是的可能大于50%就能认定,万一搞错了怎么办?

一句老话说的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从大多数人的经验判断,认为事实存在,基本上真相差不了太远。巧合、偶然毕竟是少数,民事案件要尽快定纷止争,做出判断。从最后的结果来说,在员工存在夹带商品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情况下,还判公司败诉,赔偿数万元,显然有悖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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