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發布多項存托憑證配套政策——金融監管周報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本週發文1、人民銀行發佈《關於修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2、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3、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4、證監會與銀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商業銀行擔任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有關事項規定》並修訂發佈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5、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徵求意見;6、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管理,擴大資本市場開放;7、上交所、深交所發佈《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及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配套業務規則;8、中證登發佈《存託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9、中證登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10、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11、國務院發佈《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0、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綠色循環優質高效特色農業促進項目的通知》;12、中證協發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項自律規則修改決定的通知》。

監管動態:1、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調整;2、人民銀行易綱行長談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3、人民銀行召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座談會;4、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奮力跨越重大關口;5、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陸家嘴論壇發表講話6、人民銀行副行長、外匯局局長潘功勝陸家嘴論壇發表講話;7、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舉行第六次兩地執法合作工作會議;8、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重拳出擊“評級亂象”;9、債券承銷價格戰引監管關注;10、不動產登記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11、個別金交所禁止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

監管處罰:1. 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55起行政處罰案件;2、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被證監會暫停接收首發上市和再融資材料;3、深交所對上市公司多宗違規行為作出回應;4、深交所對多起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管。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監管、週報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一、監管重要發文

本週重要發文部門主要包括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財政部等,更多發文請見附表。

1、人民銀行發佈《關於修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

6月13日,人民銀行發佈《關於修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銀髮〔2018〕152號),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管理辦法》、《電子商業匯票通數字證書管理辦法》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危機處置預案》進行修訂。修訂的原因主要在於人民銀行已於2017年10月7日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移交上海票據交易所運營。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調了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負責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電子商業匯票的登記、流轉和結清等業務必須通過上海票據交易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等相關係統辦理。系統參與者應自覺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上海票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了票交所與人民銀行的職責劃分。三是對部分具體業務安排進行了相關修訂。

2、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6月15日,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59號)。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准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二是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應堅持審慎原則,注重人民幣購售業務的雙向平衡發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形成的頭寸應基本平盤。

三是境外參加行與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戶的衍生品交易敞口應與作為交易基礎的人民幣收支預期具有合理的相關度,並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四是境外企業集團可指定集團內特定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企業集團,須與境外參加行簽署書面協議,並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五是境外銀行集團可指定本集團內分支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境外銀行集團,應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3、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

6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5號)。新版《精算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說明,以及責任準備金及保單相關負債報告、業務統計報告、負債與資產匹配管理報告、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等8項子報告,從責任準備金、業務發展、資產負債管理、現金流壓力測試、內含價值等方面全面分析保險公司負債端情況與主要風險因素。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責任準備金報告制度,強化負債監管力度。進一步優化責任準備金評估的報告框架,依據有關精算規定以及人身保險費率改革有關文件突出重點內容,增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繼續夯實責任準備金風險防範的基礎。二是建立負債與資產匹配報告制度,推動負債與資產有效聯動。通過久期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流動性匹配,引導保險公司切實採取措施降低負債成本。三是強化現金流壓力測試製度,嚴守流動性風險底線。重點強化負債端現金流壓力測試製度,促進保險公司合理規劃資產流動性,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和利差損風險。

4、證監會與銀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商業銀行擔任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有關事項規定》並修訂發佈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6月15日,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央行、財政部發布《關於商業銀行擔任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有關事項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21號,以下簡稱《規定》),同時修訂發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1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存託憑證存託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20號,以下簡稱《存託協議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將存託憑證納入適用範圍,明確市值申購的計算包含存託憑證;允許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改進回撥機制等。

《實施辦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資產重組的規範要求以及股權激勵、現金分紅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應安排,兼顧了試點創新企業的特殊性與境內上市公司的一般監管要求,也對不同類型的創新企業體現分類監管原則。

《存託協議指引》主要是規範存託協議的制定,明確基礎證券發行人、存託憑證持有人和存託人權利義務關係,以保護存託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5、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徵求意見

6月15日,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內容主要如下:一是緊扣新時代主題,增加了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強上市公司黨建工作,促進上市公司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履行扶貧等社會責任的要求。

二是立足我國國情和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特點,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相關內容,強化了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約束。三是借鑑國際經驗,增加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有關規定,注重發揮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強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作用,確立了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四是對上市公司治理的新問題作出規範,強化了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過程中各方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穩定的義務,對獨立董事強化職權並規範要求,健全上市公司評價與激勵機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增強上市公司透明度。

6、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管理,擴大資本市場開放

6月12日,外匯局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及《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57號),旨在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管理,進一步便利跨境證券投資。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一是取消QFII資金匯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資金匯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鎖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據投資情況匯出本金。三是允許QFII、RQFII開展外匯套期保值,對沖境內投資的匯率風險。

7、上交所、深交所發佈《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及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配套業務規則

6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發佈《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及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配套業務規則。

上交所範圍內具體發佈的文件包括: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修改了《股票上市規則》,將存託憑證納入現行上市規則體系;修改了《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等3項規則,明確試點創新企業存託憑證網上、網下發行的具體操作安排,將存託憑證納入市值計算範圍;制定了《紅籌公司存託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關於紅籌企業存託憑證上市與交易相關收費事宜的通知》等3項規則。此外,還制定了紅籌企業持續信息披露中主要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等配套文件。

深交所範圍內具體發佈的文件包括:一是制定《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二是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條、第1.2條,將存託憑證總體納入適用範圍,實現與相關業務規則的有效銜接;三是制定《紅籌公司存託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明確紅籌公司上市公告書的編制要求;四是制定《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託憑證的各類風險事項作重點提示,要求會員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風險揭示;五是修訂《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將存託憑證納入市值計算範圍,明確存託憑證發行申購相關要求。

8、中證登發佈《存託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

6月15日,中證登發佈《存託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對存託憑證試點登記、存管和結算業務進行了規範,為創新企業發行存託憑證試點奠定了制度基礎。收費標準方面,存託憑證登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原則上比照人民幣普通股票(以下簡稱“A股”)相應收費標準執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費用均調整為按照份額收取,單位相應調整為“元/份”,費率不變。質押業務方面,試點初期暫不受理存託憑證質押登記業務,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9、中證登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

6月15日,中證登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主要從三方面強化了賬戶實名使用管理:一是建立“開戶黑名單”制度,在目前對違規賬戶採取“限制使用”、“註銷”措施的基礎上,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件中的賬戶出借人和借用人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戶措施,並要求上述涉案主體在限制期滿後12個月內必須臨櫃方能辦理新開證券賬戶手續。二是將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賬戶出借人和借用人列為實名制重點關注對象,設置為期24個月的重點關注期,將涉案主體名下全部證券賬戶納入重點關注範圍。三是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賬戶實名使用的管理責任,要求證券公司對列入實名制重點關注的賬戶實名使用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和監控。

10、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6月1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通知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中央調劑基金籌集。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調劑基金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付地方。中央調劑基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各省份離退休人數確定撥付資金數額。三是中央調劑基金管理。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採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年終統一清算。四是中央財政補助。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

11、國務院發佈《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6月15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金融業對外開放方面,主要內容有: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修訂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透明、操作便利、風險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大力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積極推進鐵礦石等期貨品種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穩妥有序推進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支持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同時,要求加大開發區引資金融支持力度,具體為:引導各類綠色環保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支持外資參與國家級開發區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為國家級開發區引進先進節能環保技術、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通過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等方式,支持綠色環保基金投資國家級開發區相關項目。鼓勵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服務,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引進境外創新型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等,推進創新驅動發展。

12、中證協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項自律規則修改決定的通知》

6月15日,為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實施,規範承銷商與網下投資者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與存託憑證相關行為,中證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經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監管動態

1、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調整

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函〔2018〕37號),統一調整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調整後成員包括:易綱(人民銀行行長)、丁學東(國務院副秘書長)、連維良(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劉偉(財政部副部長)、陳雨露(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國強(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寧吉喆(統計局局長)、郭樹清(銀保監會主席)、劉士餘(證監會主席)、潘功勝(外匯局局長)、田國立(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劉世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劉偉(中國人民大學校長)、馬駿(清華大學金融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2、人民銀行易綱行長談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6月14日,在陸家嘴論壇上,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對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出意見,具體包括:一是從金融結構方面,需要構建覆蓋小微企業全生命週期的融資服務體系;二是要通過正規金融渠道提供更多的融資,使正規金融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主力軍;三是要堅持財務可持續,增強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內在動力;四是要各方共同努力,用“幾家抬”的思路來共同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五是以單戶授信500萬人民幣以下貸款作為政策聚焦點和發力點,提高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措施精準程度,加大再貸款和再貼現支持力度,強化商業銀行內部激勵考核機制,發揮好財稅優惠的外部激勵作用。

3、人民銀行召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座談會

6月12至13日,人民銀行召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座談會。會議強調,下一階段,五省(區)試驗區要緊緊圍繞提升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這一核心目標,推動試驗區工作向縱深邁進。一是先行先試,大膽探索。積極開展構建綠色信貸業務管理系統、統一綠色信貸統計標準、探索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以及金融支持清潔供暖試點和金融支持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無害化試點等方面研究,成熟一項,推出一項。二是多措並舉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提升綠色金融市場吸引力。三是注重風險防範,牢牢守住風險底線。四是完善體制,共同形成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工作合力。五是加強評估,總結推廣成熟的經驗。

4、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奮力跨越重大關口

6月14日,在陸家嘴論壇上,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發表了題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奮力跨越重大關口》的主旨演講。認為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中需要著力解決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快企業結構調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正處於膠著狀態,必須求同存異,尋找最大公約數,建立健全企業、銀行、政府各方責任共當和損失分擔機制,加快“殭屍企業”退出,加快困難企業重組,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同時,要注意防止生產過剩,形成新的庫存。

二是妥善處理企業債務違約問題。市場經濟下出現債務違約十分正常,相比國外,我國企業債務違約率總體仍然較低。到2018年5月末,企業債券違約後未兌付金額,只佔存量信用債總金額的0.43%。要遵循市場規律,實行差異化金融政策,對於長期虧損、失去清償能力的企業要堅決退出,對於出現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相關各方要加強溝通協商,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努力,幫助其渡過難關。

三是大力推進信用建設。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要帶頭講誠信,真實反映資產情況,真實披露相關信息。企業要依法披露自身信息,特別是對債權人更要及時、全面、準確地通報經營狀況。去年以來發生債務危機企業提供的教訓是,必須防止四處借貸、盲目擴張。一旦出現償債困難,應主動作為,及時調整經營結構,收縮產業鏈條,提高償債能力。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增進信用信息共享。

四是努力解決違法成本過低問題。無論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都要認識到,做假賬就是違法犯罪。所有投融資活動都要在陽光下進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仍然存在著大量的媒體網絡虛假廣告,誤導性宣傳,欺騙性投資諮詢和理財顧問,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公害。究其原因,說到底還是處罰太輕,不足以形成震懾,這種局面必須改變。要加大懲戒力度,對違法違規者必須嚴懲,必須讓他們付出沉重代價。

五是合理把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的平衡。金融創新有利於滿足金融消費者多層次、個性化需求,有利於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也要有利於金融風險防範。對於不當創新、過度創新等行為,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對於假創新、偽創新現象更要及早揭露,及時處罰。

六是加強機構投資者隊伍建設。持續培育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強化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析研究能力,努力促進一流水平投資銀行的形成。資管新規和即將發佈的理財業務監管辦法,有利於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壯大,有利於投資資金的優化配置,有利於解決直接融資比重過低問題,有利於整個金融體系“開正門、堵旁門”,加速走向規範化、透明化和法治化。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一定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5、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陸家嘴論壇發表講話

6月14日,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陸家嘴論壇發表題為《努力建設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資本市場》的講話,認為擴大開放是推動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指出滬倫通大的制度安排已經就緒,操作層面的準備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有望於年內正式推出。同時要求將順應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時代潮流,積極推動交易所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走出去”,為相關企業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融資和風險管理服務。

6、人民銀行副行長、外匯局局長潘功勝陸家嘴論壇發表講話

6月14日,人民銀行副行長、外匯局局長潘功勝在陸家嘴論壇發表演講,透露目前正在初步考慮建立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和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監管框架。具體而言,“宏觀審慎”主要是防範跨境資本流動的重大風險和維護外匯市場基本穩定,內容包括建立和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的監測、預警和響應機制,豐富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的政策工具箱,以市場化方式,逆週期調節外匯市場順週期波動,防範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跨市場跨機構跨幣種和跨國境。

“微觀監管”是指創新外匯管理方式,注重從事前到事中事後管理,從正面清單到負面清單,從規則監管到規則與自立監管相結合。推動跨部門合作和國際合作,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審查,加強行為監管,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外匯市場環境,堅持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核,堅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則,加強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地下錢莊,違法外匯交易平臺等外匯違法犯罪活動。

7、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舉行第六次兩地執法合作工作會議

根據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跨境執法合作機制安排,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於6月11日召開了第六次執法合作工作會議,通報兩地近期執法工作進展情況,研究雙方加強線索發現、信息通報、執法協同、培訓交流的相關工作。會議認為,加強內地和香港證券期貨執法合作是打擊跨境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重要機制,是維護兩地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平穩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與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2017年以來,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兩地證監會在深化執法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開展各類跨境執法合作事項176件,在雙方執法合作框架及各方積極協助下,成功查辦了涉嫌利用滬港通賬戶操縱內地上市股票的典型案件。

8、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重拳出擊“評級亂象”

據媒體報道,由證監會、央行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三大監管機構聯合開展的2018年證券評級機構常規現場檢查相關工作已經啟動。本次檢查對象包括全部開展業務的持牌機構,旨在提高評級執業質量為主要目的。本次檢查將從6月25日正式啟動,此前評級機構先自查一個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檢查為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監管機構首次聯合開展檢查。

9、債券承銷價格戰引監管關注

根據媒體報道,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有52只公司債券未收取承銷費、62個公司債券項目的承銷費率低於千分之一。監管部門在通報文件中表示,“證券公司在開展公司債券項目的承攬承做等商業活動時,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於行業中存在的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證監會以及協會都將高度關注,並將嚴格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的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下一步,證券業協會將在繼續做好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信息受理,彙總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定期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信息系統”向行業公示公司債券承銷收費事項的彙總信息,對於統計期內存在較多項目低收費情形的證券公司,協會將以一對一書面告知或現場約談的方式給予提醒。必要時,證券業協會將會同證監會,重點選擇承銷費率偏低,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旨在核實其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10、不動產登記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

根據媒體報道,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重點指導各地進一步豐富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的便民利民的舉措,同時開展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11、個別金交所禁止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

據報道,一些金交所接到監管口頭通知,金交所不能面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相比去年7月《關於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簡稱“64號文”)更加嚴格。

三、監管處罰

1、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55起行政處罰案件

2018年6月11日至18日,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55起行政處罰案件,處罰事項包括:貸款資金違規購買本行理財產品、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貸款審批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貸款三查不到位、違規發放個人貸款、違規向房地產項目融資、保函業務辦理不審慎、信用證議付資金迴流開證人、票據貼現資金迴流出票人、同業投資違規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擅自改變同業理財投資標的、將保本理財按非保本理財進行表外核算、理財資金投資比例超出監管規定指標、違規開展同業投資、違規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全額保證金或全額存單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集中度等監管指標不符合要求、單一集團客戶貸款超集中度、違規向客戶轉嫁抵押評估費、虛增存貸款、以貸收貸收息、五級分類不真實等。

2、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被證監會暫停接收首發上市和再融資材料

據媒體報道,近期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業務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結案,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相關機構製作的首發、再融資申請材料證監會可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據會計師事務所方面回覆,涉及事務所可能不止6家,一共達到8家。

3、深交所對上市公司多宗違規行為作出回應

2018年6月8日至6月14日,深交所共對2宗違規行為進行紀律處分,共對9宗違規行為發出監管函,4宗涉及信息披露違規、3宗涉及股票買賣違規、2宗涉及其他違規。

4、深交所對多起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管

本週,深交所共對203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分析,涉及盤中拉抬打壓、虛假申報、反向交易等異常交易情形。共對2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上報證監會 6 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特別提示: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若有意購買相關報告/服務,請將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手機號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長按上方二維碼關注我們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