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本周发文1、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4、证监会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5、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6、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扩大资本市场开放;7、上交所、深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及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8、中证登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9、中证登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10、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11、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0、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的通知》;12、中证协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项自律规则修改决定的通知》。

监管动态:1、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调整;2、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谈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3、人民银行召开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座谈会;4、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奋力跨越重大关口;5、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陆家嘴论坛发表讲话6、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陆家嘴论坛发表讲话;7、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六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8、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重拳出击“评级乱象”;9、债券承销价格战引监管关注;10、不动产登记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11、个别金交所禁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监管处罚:1. 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5起行政处罚案件;2、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暂停接收首发上市和再融资材料;3、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多宗违规行为作出回应;4、深交所对多起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存托凭证配套政策——金融监管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财政部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6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通数字证书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进行修订。修订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了票交所与人民银行的职责划分。三是对部分具体业务安排进行了相关修订。

2、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二是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应坚持审慎原则,注重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双向平衡发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形成的头寸应基本平盘。

三是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四是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企业集团,须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五是境外银行集团可指定本集团内分支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外银行集团,应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6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新版《精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说明,以及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业务统计报告、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等8项子报告,从责任准备金、业务发展、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压力测试、内含价值等方面全面分析保险公司负债端情况与主要风险因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责任准备金报告制度,强化负债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报告框架,依据有关精算规定以及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有关文件突出重点内容,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夯实责任准备金风险防范的基础。二是建立负债与资产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通过久期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流动性匹配,引导保险公司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负债成本。三是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重点强化负债端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合理规划资产流动性,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利差损风险。

4、证监会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6月15日,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央行、财政部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21号,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20号,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了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5、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6月15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如下:一是紧扣新时代主题,增加了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上市公司党建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是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规定,注重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四是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新问题作出规范,强化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过程中各方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稳定的义务,对独立董事强化职权并规范要求,健全上市公司评价与激励机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

6、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6月12日,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及《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旨在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7、上交所、深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及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6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及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上交所范围内具体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将存托凭证纳入现行上市规则体系;修改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3项规则,明确试点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网上、网下发行的具体操作安排,将存托凭证纳入市值计算范围;制定了《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等3项规则。此外,还制定了红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主要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配套文件。

深交所范围内具体发布的文件包括:一是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二是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将存托凭证总体纳入适用范围,实现与相关业务规则的有效衔接;三是制定《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明确红筹公司上市公告书的编制要求;四是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各类风险事项作重点提示,要求会员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五是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将存托凭证纳入市值计算范围,明确存托凭证发行申购相关要求。

8、中证登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6月15日,中证登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对存托凭证试点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奠定了制度基础。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9、中证登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6月15日,中证登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主要从三方面强化了账户实名使用管理:一是建立“开户黑名单”制度,在目前对违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的基础上,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的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户措施,并要求上述涉案主体在限制期满后12个月内必须临柜方能办理新开证券账户手续。二是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设置为期24个月的重点关注期,将涉案主体名下全部证券账户纳入重点关注范围。三是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账户实名使用的管理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对列入实名制重点关注的账户实名使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

10、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通知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管理。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四是中央财政补助。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

11、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主要内容有: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同时,要求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为: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12、中证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项自律规则修改决定的通知》

6月15日,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规范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存托凭证相关行为,中证协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监管动态

1、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调整

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函〔2018〕37号),统一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调整后成员包括:易纲(人民银行行长)、丁学东(国务院副秘书长)、连维良(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伟(财政部副部长)、陈雨露(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宁吉喆(统计局局长)、郭树清(银保监会主席)、刘士余(证监会主席)、潘功胜(外汇局局长)、田国立(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刘世锦(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伟(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马骏(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2、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谈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6月14日,在陆家嘴论坛上,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对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意见,具体包括:一是从金融结构方面,需要构建覆盖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二是要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提供更多的融资,使正规金融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主力军;三是要坚持财务可持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在动力;四是要各方共同努力,用“几家抬”的思路来共同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五是以单户授信500万人民币以下贷款作为政策聚焦点和发力点,提高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措施精准程度,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发挥好财税优惠的外部激励作用。

3、人民银行召开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座谈会

6月12至13日,人民银行召开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座谈会。会议强调,下一阶段,五省(区)试验区要紧紧围绕提升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这一核心目标,推动试验区工作向纵深迈进。一是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积极开展构建绿色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绿色信贷统计标准、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以及金融支持清洁供暖试点和金融支持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试点等方面研究,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二是多措并举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提升绿色金融市场吸引力。三是注重风险防范,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四是完善体制,共同形成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合力。五是加强评估,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

4、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奋力跨越重大关口

6月14日,在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了题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奋力跨越重大关口》的主旨演讲。认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需要着力解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企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处于胶着状态,必须求同存异,寻找最大公约数,建立健全企业、银行、政府各方责任共当和损失分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快困难企业重组,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同时,要注意防止生产过剩,形成新的库存。

二是妥善处理企业债务违约问题。市场经济下出现债务违约十分正常,相比国外,我国企业债务违约率总体仍然较低。到2018年5月末,企业债券违约后未兑付金额,只占存量信用债总金额的0.43%。要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差异化金融政策,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要坚决退出,对于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努力,帮助其渡过难关。

三是大力推进信用建设。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要带头讲诚信,真实反映资产情况,真实披露相关信息。企业要依法披露自身信息,特别是对债权人更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通报经营状况。去年以来发生债务危机企业提供的教训是,必须防止四处借贷、盲目扩张。一旦出现偿债困难,应主动作为,及时调整经营结构,收缩产业链条,提高偿债能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增进信用信息共享。

四是努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都要认识到,做假账就是违法犯罪。所有投融资活动都要在阳光下进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媒体网络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欺骗性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公害。究其原因,说到底还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必须严惩,必须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

五是合理把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金融创新有利于满足金融消费者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要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对于不当创新、过度创新等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对于假创新、伪创新现象更要及早揭露,及时处罚。

六是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持续培育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析研究能力,努力促进一流水平投资银行的形成。资管新规和即将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有利于投资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解决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问题,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开正门、堵旁门”,加速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法治化。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一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5、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陆家嘴论坛发表讲话

6月14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陆家嘴论坛发表题为《努力建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的讲话,认为扩大开放是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指出沪伦通大的制度安排已经就绪,操作层面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有望于年内正式推出。同时要求将顺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潮流,积极推动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6、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陆家嘴论坛发表讲话

6月14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在陆家嘴论坛发表演讲,透露目前正在初步考虑建立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监管框架。具体而言,“宏观审慎”主要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的重大风险和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内容包括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箱,以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防范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跨市场跨机构跨币种和跨国境。

“微观监管”是指创新外汇管理方式,注重从事前到事中事后管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从规则监管到规则与自立监管相结合。推动跨部门合作和国际合作,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审查,加强行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外汇市场环境,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加强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外汇交易平台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7、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六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根据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安排,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于6月11日召开了第六次执法合作工作会议,通报两地近期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双方加强线索发现、信息通报、执法协同、培训交流的相关工作。会议认为,加强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执法合作是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机制,是维护两地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17年以来,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两地证监会在深化执法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各类跨境执法合作事项176件,在双方执法合作框架及各方积极协助下,成功查办了涉嫌利用沪港通账户操纵内地上市股票的典型案件。

8、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重拳出击“评级乱象”

据媒体报道,由证监会、央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大监管机构联合开展的2018年证券评级机构常规现场检查相关工作已经启动。本次检查对象包括全部开展业务的持牌机构,旨在提高评级执业质量为主要目的。本次检查将从6月25日正式启动,此前评级机构先自查一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检查为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监管机构首次联合开展检查。

9、债券承销价格战引监管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有52只公司债券未收取承销费、62个公司债券项目的承销费率低于千分之一。监管部门在通报文件中表示,“证券公司在开展公司债券项目的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于行业中存在的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证监会以及协会都将高度关注,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下一步,证券业协会将在继续做好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信息受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定期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向行业公示公司债券承销收费事项的汇总信息,对于统计期内存在较多项目低收费情形的证券公司,协会将以一对一书面告知或现场约谈的方式给予提醒。必要时,证券业协会将会同证监会,重点选择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旨在核实其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0、不动产登记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

根据媒体报道,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重点指导各地进一步丰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便民利民的举措,同时开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1、个别金交所禁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据报道,一些金交所接到监管口头通知,金交所不能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相比去年7月《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简称“64号文”)更加严格。

三、监管处罚

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5起行政处罚案件

2018年6月11日至18日,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5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贷款资金违规购买本行理财产品、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贷款审批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违规向房地产项目融资、保函业务办理不审慎、信用证议付资金回流开证人、票据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擅自改变同业理财投资标的、将保本理财按非保本理财进行表外核算、理财资金投资比例超出监管规定指标、违规开展同业投资、违规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集中度等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集中度、违规向客户转嫁抵押评估费、虚增存贷款、以贷收贷收息、五级分类不真实等。

2、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暂停接收首发上市和再融资材料

据媒体报道,近期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业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二条:“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相关机构制作的首发、再融资申请材料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据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回复,涉及事务所可能不止6家,一共达到8家。

3、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多宗违规行为作出回应

2018年6月8日至6月14日,深交所共对2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共对9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4宗涉及信息披露违规、3宗涉及股票买卖违规、2宗涉及其他违规。

4、深交所对多起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本周,深交所共对20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2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 6 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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