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金瓶梅》看晚明的女性解放,總歸離不開一個錢字!

在父權家長制的宗法社會中,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必然要求女子保持貞節,婚姻本是“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的,所以,貞操變成為女子的最重要的道德。到了宋代,由於對理學家“存天理,滅人慾”的大力提倡,貞操觀念更加嚴格起來,寡婦改嫁受到道義上的非議。“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這成為封建社會套在廣大婦女頭上的沉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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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金瓶梅》中的婦女再嫁卻成為習以為常的事,大部分婦女,除了吳月娘是從一而終外,都是改過嫁的,有的甚至改嫁多次。孟玉樓改嫁西門慶前,是寡婦;李瓶兒先是梁中書的小妾,後嫁花子虛、蔣竹山,然後才到西門慶家:李嬌兒先是妓女,西門慶死後又嫁給張二官;被西門慶收用過的春梅又嫁給了官員周守備,改嫁現象如此普遍,次數如此頻繁,真讓人驚訝。

當時的社會輿論對婦女改嫁也持肯定態度。孟玉樓再嫁時,她的母舅與姑娘雖發生了衝突,但那不是阻止她再嫁。衝突的原因在於改嫁的對象與財物的歸屬上,而對改嫁這一點他們並無異議。孟玉樓的姑娘說的話與理學觀念是相反的:

“他身邊有無出,少女嫩婦的,你攔著不教她嫁人,留著他做什麼?”(第七回)而這種意見卻得到鄰里的贊成,眾街坊高聲道:“姑娘見得有理。”還有很重要的一點:不僅這些改嫁的婦女對改嫁不以為意,而且所有接受這些婦女的男子也不認為這是個與道德或名譽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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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擇偶的標準是“若是回頭人兒也好,只是要中得我意。”與他有染的婦女都是有夫之婦,有的年齡還相當的大,可見他並不注重貞操問題。有的婦女改嫁後,反而比首嫁時更受男性的寵愛。王婆在西門慶的家裡見了潘金蓮說:“好奶奶,你比那個不聰明?趁著老爹這等好時月,你受用到那裡是那裡!”

這種觀念就不是拘泥於從一而終,而是準備隨時改變的。王婆對人情世故相當熟悉,她的看法應更具代表性。

出現這一種情況主要是由於商業經濟的繁榮,商人們向地主階級要求更多自由的權利,要求把婦女從對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下解放出來,為的是把婦女作為從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走的商品,以供更多的商人去自由地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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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婦女們剛從封建主的思想鉗制下解脫出來,她們得到的只不過是向另一批富人—商人出讓肉體的自由,這離真正意義上的婦女地位的提高當然是相去甚遠的,但它畢竟是一種進步。

在《金瓶梅》中,作者為我們塑造了許多大膽追求婚姻幸福的女性形象。眾所周知,封建婚姻關係的締結是“父母之命,媒約之言”。傳統婚姻只突出家庭價值,忽視婚姻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婚姻的成立無需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只要雙方家長同意即可,直系尊親屬,尤其是男性直系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他們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子女的婚姻,這種權力是受當時的法律和輿論保護的。

另外,“媒約之言”是僅次於父母之命的第二個條件,沒有媒人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唐律·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包辦婚姻是中國封建自給自足經濟和宗法制度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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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情況到明代中後期就有了很大的變化,《金瓶梅》中寫了孟玉樓、李瓶兒等多人的改嫁都是自主選擇的結果。

孟玉樓在丈夫死後改嫁兩次,第一次改嫁給西門慶,西門慶死後,她又按照自己的意志嫁給了張衙內,獲得了自由美滿的婚姻生活,她的這兩次改嫁,都由她自己作主,表現了她的婚姻自主的觀念和追求幸福人生的思想要求。而她的第二次改嫁也得到了輿論的一致支持,不僅她孃家嫂嫂、姐姐來賀喜,連一向反對寡婦再嫁的吳月娘也去賀喜。韓愛姐與陳經濟一見如故,陳去世之後,韓愛姐竟誓死守節。

正如李澤厚先生所說:“隨著資本主義因素的增長和城市生活的繁榮,具有自然生理基礎的性愛題材便日益取得社會性的意義和內容,自願的、平等的、互愛的男女情熱,便具有衝破重重封建禮俗去爭取自由的價值和意義。”她們的所作所為,都多多少少地體現了中國中世紀廣大婦女追求個性解放的人文主義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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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中女性婚姻的自主權增大了,可我們仔細分析《金瓶梅》中的情節,就會發現這是發生在對財富佔有的前提下。學界提到最多的是孟玉樓的改嫁,而孟玉樓是頗有家產的,薛嫂向西門慶介紹孟玉樓時,是先誇有錢,再誇長相的。

正是這些家產賦予了她自主擇婿的權利。孟玉樓嫁給李衙內時,“月娘看著,但是他房中之物,盡數都教他帶去。”顯然,孟玉樓此後生活的美滿與此也不無關係。另一個例子是李瓶兒,她想嫁蔣竹山就嫁了蔣竹山,想嫁西門慶就嫁了西門慶,這同樣是因為她有錢財的支配權。

蔣竹山“倒塌門”,這種“倒塌門”的關鍵是對方財力的大小,否則,“倒塌門”是不可想象的。李瓶兒可以支配媒婆而非受媒婆擺佈,但另一種情況就不同了,潘金蓮、孫雪娥一貧如洗,就只能淪為媒婆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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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蓮在王婆家時,她與陳經濟一牆之隔,但她連出來見陳經濟一面的自主權都沒有,儘管她也想嫁給陳經濟,但當陳與王婆討價還價時,就在屋裡的她,何嘗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沒有王婆的允許,她連插一句話的權利也沒有,只能眼睜睜等著陳經濟去東京取銀子回來,自己則一步步地走向死亡。(當初她能嫁給西門慶,是因為首先是西門慶看上了她,是富裕的西門慶有選擇的權利。)孫雪娥被賣時的苦苦哀求堪可催人淚下,但媒婆還是把她賣到了妓院。

因此,明代女子婚姻出現了某些自主權的基礎是對財富的佔有,而這種佔有權最終還是由娶她們的男方來實現的。《金瓶梅》中經常提到的是婦女的再嫁,所謂“初嫁由親,再嫁由身”,少女的初嫁還是不自由的。

從這兩方面看,所謂的婚姻自由是部分的,有條件的,這正表明了商業文化的過渡性特徵和以“利”為中心的原則。

來稿/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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