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來說,小產權的風險在哪裡?

很多人在後臺問叔,為什麼,小產權就一定不受法律保護呢?

嚴格意義上來說,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僅僅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小產權房不具備商品房產權享有的法律保護。

這還是要從小產權的性質說起:

所謂“小產權”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主要指兩類:其一是經過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土地、規劃、建設環節審批,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經過任何國家相關部門和環節審批,建設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佔的土地上的房屋。

前一種,小產權並不違法,而是作為與一般商品房產權不同權利無法獲得同樣的保障,後一種小產權就屬於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中明文規定:“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在憲法的第十條中也清楚的寫著:“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買賣,但是這種買賣不是商品房買賣。

從法律層面來說,小產權的風險在哪裡?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買賣,但是這種買賣不是商品房買賣。

小產權房與商品房主要的區別在交易上,小產權房的交易就是一般的民事交易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由於不具備商品房交易的法定要件這種交易不受《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規的保護。

從法律層面來說,小產權的風險在哪裡?

從這個角度出發,小產權購買之後,法律不認可不保護,無法享受和商品房一樣的待遇,主要體現在產權方面。

沒有產權,就無法獲得房產證(國土局住建委發放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也不具備轉讓,處分,收益,繼承等權益,也無法過戶,在遇到拆遷等情況時,無法獲得賠償,並且,由於沒有國土局登記,戶口無法遷入,無法獲得相應教育資源。

部分小產權房,實際上屬於在政府規定範圍以外的違章建築,如果和國家的規劃相沖突,還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業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從法律層面來說,小產權的風險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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