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野看“親子園”事件

攜程親子園事件曝光之後,隨著不斷的發酵以及廣泛的關注,引起了社會的極大反響。11月9日,上海市長寧警方已控制4名工作人員,現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上海長寧區檢察院業已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視野看“親子園”事件

  面對該案件,不同的社會群體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下面我們從法律人的角度分析一下該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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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什麼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在刑法第260條增加一款作為第260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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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專門在刑法260條虐待罪中增設該罪名,是因為虐待罪的犯罪主體一般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但隨著社會分工與管理的日益複雜,越來越多的社會性機構如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等最近幾年都曝光了一些看護人員虐待被看護人員的情況,因此立法機構在注意到這一現象以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專門增設了該條款,該罪名與虐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上不同,更加符合日益複雜的社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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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檢察院提前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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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是指檢察機關對於一些重大的案件,在進行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環節之前,參加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討論,引導取證,並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工作方式。 通過提前介入,有力的引導偵查機關進行調查,提高辦案效率,如招遠“麥當勞血案”中,以及上海崑山“8.2爆炸案”中都有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

法律視野看“親子園”事件

相信,隨著檢察院的提前介入以及公安機關的偵查,“攜程親子園”事件的真相將逐漸浮出水面,相關犯罪嫌疑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二胎的開放帶來的“三歲的孩子由誰看”這一社會問題,也將會引起更加廣泛的關注,獲得更好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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