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爲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為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在很多租賃合同、旅遊合同、託運合同、保單合同中,公司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加入一些格式條款,很多人都看到如下條款:

旅遊合同中,經常會看到“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第三方行為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類似的條款。

託運合同中,經常會看到“此單有效期一個月,在30天內以後對於本公司託運的貨物,本公司不負任何查找責任”類似的條款。

4S店進口車合同中,經常會看到“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此車為美(歐)規車,無質保。”或者“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進行定期保養及修理的車輛,將失去保修權利”類似的條款。

房產中介合同中,經常看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若有違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中介公司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類似的條款。

但是,九樓律師說:並不是所有的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法院都會支持的。

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為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一、什麼是格式條款?

簡言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為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二、為什麼有些格式條款法院不認可?

在最基礎的《合同法》中,對於格式條款,法律有明確的認定。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另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旅遊法》中,直接或間接的對格式條款作出了一些約束。

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為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三、作為公司法律顧問,如何避免公司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被撤銷、被無效呢?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因為提供格式條款方一般是民事合同關係中較為強勢的一方,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格式條款進行了限制,作為起草或審核合同的公司顧問,一定要確保以下幾點:

(1)合同要保證一定程度的公平!

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簽訂,格式條款應公平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加重對方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

(2)格式條款一定要醒目!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要提示對方注意該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對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相關條款進行說明。

1.要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包括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作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要舉證證明對其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

2.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不能認為理所當然,將相關條款置於合同底端或採用較小的字體陳述,相反,應當加粗或加黑,另外還儘可能盡到提示義務,應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履行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實現合同的目的。

公司合同的格式條款為什麼法院不認可?最後公司還是賠錢?

王曉鵬律師近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