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日醫院手術費不還?律師告訴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欠日醫院手術費不還?律師告訴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事件背景

9月21日中午12點30分,微博網友“tokyotube甜甜”發佈一條內容,稱半年前一位朋友父母赴日旅遊,期間其父突發心臟病,住進了日本醫院,後經搶救無生命危險。這次治療費用摺合人民幣60萬元,日本醫院考慮到這位朋友家庭情況,同意其回國後分期付款。如今,這位當事人卻以“父親已去世,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欠款。(微博同時還配有微信聊天截圖證明)

欠日醫院手術費不還?律師告訴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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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日醫院手術費不還?律師告訴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網友評論 ●

欠日醫院手術費不還?律師告訴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這件事自從公佈出來就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截止到筆者發稿時,已經有33502條轉發、17397條評論,其實也挺不容易的,畢竟最近發生了什麼事大家也都知道,廣大網友可以說是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紛紛表達了自己的憤慨,主要從道德層面對當事人進行了譴責。

接下來,筆者想從法律層面提醒一下這位當事人:不要心存僥倖,不要認為回到國內裝“失聯”就能高枕無憂,除非債權人放棄追究,否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你是躲不掉的。

1

本案可以在中國起訴並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私法中關於法律適用的原則主要包括: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2、最密切聯繫原則;3、合同自體法原則;4、強制性規則必須適用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看實際的關聯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本案雙方屬於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雙方沒有關於法律適用的約定,目前涉及到的醫療費支付的履行義務人是中國人,那麼根據上述規定,是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的。

2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

醫療服務合同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名合同,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院方對患方履行治療義務的同時,享有要求患方支付醫療費的權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療權利的同時,有給付醫療費的義務。據此,本事件的當事人在已經接受治療並承諾付款後應按約定繼續履行償還院方醫療費用的義務,拒不償還的,法院可以根據院方的請求依法作出判決。

3

債務人死亡後,由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當事人的父親生前因病在醫院接受治療,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法律關係,醫院已為其提供了診治服務,雖然回國半年後死亡,但是所欠的醫藥費仍需要付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當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理應在繼承其財產範圍內為已故父親承擔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其實,此次事件並不是個案,通過互聯網上的搜索可以看到,2012年的時候,大阪府泉佐野市的“臨空綜合醫療中心”就曾經因為拖欠醫藥費問題把一個已經去世的中國遊客的家屬告上了中國的法庭。在這個信息互通發達的時代,任何一個個體行為都有可能直接影響到整個群體的形象甚至利益,於情於理於法,希望這位當事人儘快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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