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擔保的8大法律常識!

「法律」担保的8大法律常识!

「法律」担保的8大法律常识!

在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的人,不是出於親人就是出於朋友,而對於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瞭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

因此,各位朋友在擔保前要考慮二個因素:1、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2、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家庭有重大影響。

本文特別總結擔保的8大法律常識,供朋友們參考學習。

1、為朋友提供擔保,當朋友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應怎樣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小案例:

老張借款100萬,老吳作為朋友為老張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老張沒有能力還貸,法院判決老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老吳被迫賣房替老張償還本金及貸款利息、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1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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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怎樣的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3、如當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侵吞擔保物,此種情形下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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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6、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讓擔保人無限地承擔擔保責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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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8、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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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記

作為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①、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②、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③、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④、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⑤、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些風險是在提醒各位擔保人幫人也是要注意底線,否則就會成全了別人、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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