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人力資源工作中這些棘手的問題,你會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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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個法人註冊兩家公司,讓高管分別籤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其中一家交社保的單位就交基本工資以此降低社保成本,有勞動風險麼?

A:有很大的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一旦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即為全日制用工,公司必須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高管人員肯定會超過四小時,所以,一旦產生勞動爭議,公司必然敗訴。

根據最新的雙基數社保繳納規定,公司繳納部分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

Q:員工不想投社保,該不該給員工那份社保的錢?

A:這樣做的風險,第一,員工發生工傷,公司要負全責

第二。員工可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理由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還要要求公司全部把社保補交

第三,這樣做會成為勞動部門的稽核對象

Q:現在大多數公司都是試用期三個月,但是想轉正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怎麼規避風險

A: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員工入職之前你們口頭上都要說好,這樣員工如果認可就要入職,如果不認可的話就不用入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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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的時候換另一家公司,這樣要補償也不會算之前的年限了吧?A: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此時職工要求續簽合同,單位不同意,單位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補償金的給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單位同意續簽合同,而職工不同意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08年以後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經濟補償,08年以前按以前的規定補償。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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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大部分項目是重複賠償的,請問該員工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權利?

A:首先第一點,可以肯定的是能獲得雙重賠償了,第二,二者之間沒有聯繫,因為適用法律主體不同,第三,不排除任重複部分。勞動法是特別法,只有要和勞動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按著勞動來處理的如果不是勞動關係就是隻能按著民法處理了

Q:公司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怎麼辦?

A:要求員工簽署這個協議是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如果沒有給於經濟補償這個協議就是無效的,不具備法律效應。此協議一般只對公司的高層管理涉及公司機密的員工籤屬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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