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房未經批准分割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討論工業用房未經批准分割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就是討論上述規定是否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轉讓工業用房並不會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只是為了管理房地產開發及出售的秩序。因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即工業用房未經批准分割轉讓的合同有效(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