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遇漲價“套路” 交定金後房不賣了咋維權

交了定金,又被告知房子已經賣掉;談好價格,房主臨時反悔要加價……近期,西安房產交易市場火爆,交易量不斷上升。因擔心房價繼續漲,不少購房者急於買到房子,在買房過程中卻被賣方或中介不斷“套路”。

套路1 談好價格又漲價

交了定金又說不賣了

談好價格後,沒過幾天中介說房子要漲價,同意漲價後,沒過幾天,中介又說房子不賣了……反覆被中介“套路”,讓馬女士氣不打一處來。

中介說“房子的事情不清楚”

馬女士稱,中介告知她房子不賣了之後,她非常生氣,想聯繫中介,但對方一直不接電話。

針對這一問題,6月1日,華商報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函諮詢。

套路2 交了定金

房主“不想賣了”

今年2月,曹女士因為工作變動在西安成功落戶,準備在城南選購一套二手房。3月份,曹女士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位於西影路東段的一套135平方米的大三室住宅,在繳納了1萬元定金後,原房主卻遲遲推脫不籤合同。

曹女士說,“當時交完定金一個星期後,雙方準備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時,房主說自己要去外地,先緩緩。”讓她鬱悶的是,這一緩就沒了音訊,期間曹女士給房主打電話,對方表示依然在外地,甚至對曹女士說:“現在西安房價還要漲呢,你們買了個便宜。”無奈之下,曹女士只能催促房產中介讓其督促房主儘快籤合同,結果等到5月份時,房主明確表示房子不賣了。“讓我從2月一直等到5月,不僅耽擱了時間,期間房價也漲了,真是太氣人。”曹女士說,她專門諮詢了三名律師,有律師表示最近此類官司較多,如果起訴的話不能完全保證能打贏。

思前想後,曹女士找到中介提出要退還定金,中介表示讓她把之前簽訂的誠意金的單據及相關資料返還才能退1萬元定金。為了能順利拿到定金,曹女士只能將合同等資料給了中介。

中介稱最近臨時“反悔”的房主多

該工作人員說,前段時間就有這樣一個例子,當時房主以6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出售,但沒過多久該處房子漲到了快80萬,雖然雙方已經簽了正式合同但房產證還未更名,當時房主以房屋更名為由想讓買方再補些差價,雙方協商後買方向房主補了2萬元,這件事才算解決。

套路3

中介半路提出要漲佣金

5月中旬,市民趙先生向華商報反映,稱自己通過電子城附近一家房產中介看上了一套位於太白南路的二手房,看房後與房主也協商好了價格簽完購房協議後,中介卻說要漲房屋佣金,為此趙先生覺得很不合理。

讓趙先生沒想到的是,中介工作人員突然發信息說房屋的佣金要漲到3%,並解釋之前提供的信息不準,而且在與中介籤佣金協議時,對方讓趙先生先按手印,他們再具體寫佣金數額。為此趙先生一直沒有表態,第二天中介表示佣金可以降到2%,趙先生依舊沒有表態,到了第三天趙先生提出不要房子了,最後與中介理論後,中介表示繼續按1.5%佣金。“為了防止他們再有變動,我讓中介寫了一個說明,表示除了1.5%佣金外,再無其他費用。”即使這樣,在趙先生與房主簽完購房合同後,中介又稱要收600元的過戶跑腿費,為了能儘快更名,趙先生只得又給了中介600元。

連鎖型中介佣金多為房款總價的3%

>>律師說

交定金後被“放鴿子”咋維權?

簽定金合同的時候應約定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及違約責任

陝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耀華表示,買家交付了定金,還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此情況下法律關係較為清晰,相當於預購房合同,賣方若發生違約行為,不願賣房,買方可向其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或主張違約金賠償。

簽訂了定金協議和買賣合同後,能反悔嗎?陝西一葉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睿國也表示,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另外,通過中介買房時,簽訂二手房三方定金合同或者具有購買二手房定金的合同時,應該約定簽訂正式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期限及違約責任,在簽訂正式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在約定定金時同時約定違約金條款,這樣在房價上漲時更能保護買受人的權益,防止房價上漲後賣房人毀約。

>>支一招

資深房產中介透露如何對付賣房人違約

違約金定為總房款20%最穩妥

該中介還稱,部分房源業主委託給中介賣,超過一定的售價,雙方將按比例分成,中介就得想法子把房子高價賣出去,高價賣房對於小中介比較難,但如果在一個區域壟斷了大部分房源,抬高房價就不難了。“中介和賣家就是利用了現在房價上漲,買方急於定房的心理。穩妥起見,買房時,跟中介或賣房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務必把違約條款、責任、金額等寫清楚,尤其是違約金額,定在總房款的20%,這樣的情況下,賣方基本不會違約。”

>>幫打聽

中介違規 該向誰投訴

可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介科反映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介科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房產中介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可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介科反映,由其調查處理。

>>外省案例

房子漲價賣家反悔 法院判決將漲價部分賠償給買家

2015年底,蘇州市的曹先生經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兩百多平方米的房屋,協商確定後,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房屋含車庫、車位、固定裝修、固定廚衛設備,成交總價303萬元,並約定王先生應於2016年3月10日註銷他項權證。曹先生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但是2016年3月5日,中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到了392萬餘元。無奈之下,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5日,被告通過中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故根據鑑定意見,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王先生退還曹先生購房定金50000元並賠償損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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