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獵捕野生動物 湖南芷江三男子分別獲刑


持槍獵捕野生動物 湖南芷江三男子分別獲刑

  近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吳某某因犯非法狩獵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楊某某和許某某均因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和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單獨或夥同他人,在芷江多個鄉鎮多次使用禁用的掏窩方法在禁獵期、禁獵區獵捕野生動物,其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進行非法狩獵;被告人許某某、楊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長鐵夾等工具、使用禁用的掏窩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以及夥同被告人吳某某獵捕野生動物。三人單獨或夥同他人累計捕獲豬獾1只,花白竹鼠6只,烏梢蛇、王錦蛇等野生蛇10條。經鑑定,三人捕獲的豬獾、花白竹鼠、王錦蛇等動物均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吳某某所持有的“寶馬X5射釘槍”被鑑定為槍支。庭審中,三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野生動物屬於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隨意捕殺和販賣必然造成當地生態系統一定程度失衡,同時吃食野生動物還有傳播疾病的風險。本案三被告人非法捕獲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的行為顯然是國法所不允許的,其受到刑罰也是罪有應得,還請廣大人民群眾愛護我們身邊的野生動物,既不能買賣,也不能傷害,更不能食用,如發現有前述違法犯罪行為的,請立即向當地政府或公安等機關報告。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劉健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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