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涉野生動物犯罪的刑法規制適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加強野生動物的管理和保護,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風險,勢在必行。2020年2月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規定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充分發揮刑法懲治震懾作用,打擊犯罪,確保決定的有效實施,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為此,筆者從涉野生動物犯罪來探討刑法規制適用。

淺談涉野生動物犯罪的刑法規制適用
淺談涉野生動物犯罪的刑法規制適用

法律對野生動物的涵蓋規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犯罪對象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規定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第十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決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對違法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決定》所禁食的野生動物範疇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所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同時包括禁止物食用其他非保護類的陸生野生動,《刑法》對獵捕、運輸、買賣其他非保護類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打擊處理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形勢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野生動物的涵蓋也需相關部門在科學評估作出相應調整,促進涉野生動物犯罪刑法規制的逐步完善。

對非法獵捕、販賣野生動物的刑法規制適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該款規定中打擊的是侵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犯罪。

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刑法規制涵蓋了獵捕、殺害、運輸、出售、收購環節,對“三有”野生動物保護刑法規制則在非法獵捕環節。同時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非法狩獵過程中,行為人採取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在非法獵捕、殺害、運輸、出售、收購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可能構成,依照數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現行刑法對其他非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獵捕、販賣等行為未明確規定入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可通過修法調整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涵蓋的目錄以及涉野生動物犯罪的行為方式、損害後果、獲利情況等,加強對涉野生動物犯罪的刑法規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提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包括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的活動。對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刑法規制該行為構成犯罪,對運輸、出售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法尚未明確規制構成犯罪。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一)有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對“專營、專賣物品”法律、行政法規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對“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未給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也應當以法律、法規為限,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而《野生動物保護法》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佈的行政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可見,野生動物屬於國家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對限制買賣的物品,只有經過批准才能從事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過批准擅自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未取得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擅自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野生動物市場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中,不同專營、專賣物品的情節嚴重即入罪標準規定不一,對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標準該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依法嚴格把握法律的適用。

對收購、食用野生動物的刑法規制思考

在收購、食用野生動物環節,刑法僅對將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單獨定罪,對非法收購“三有”野生動物或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定罪刑法未單獨規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2020年2月10日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來規制行為人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主觀上要求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購買的野生動物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解釋》,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客觀上要求行為實施了購買非法狩獵的動物的行為,並且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所得罪定罪處罰。解釋第八條規定:認定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即不以上游的非法狩獵構成犯罪為前提,上游犯罪必須是非法狩獵罪或非法狩獵行為獲取野生動物,如果不是非法狩獵罪或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則不構成該罪。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是國家針對傳染病傳播的預防控制的規定,是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措施。現行法律所針對的是受國家保護的動物,而不是所有野生動物,刑法規則包括獵捕、銷售、購買等環節,對食用野生動物並不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大多數情況下,食用野生動物也可能存在買賣行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該款規定的情形不包括購買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而食用野生動物確實具有可能引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引發傳染病傳播的風險。針對這一情況,也存在呼聲要求將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入刑。

以法之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應加強刑法規制,保護野生動物,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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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野生動物犯罪的刑法規制適用

文字:潘麗瓊

製作: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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