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只鳥共賣2000元,大學生掏鳥案被判10年,法律怎麼看?

18只鳥共賣2000元,大學生掏鳥案被判10年,法律怎麼看?

生活中,我們都知道,類似的燕子、家雀非常常見,有人少數捕殺,也似乎並沒有人去管,也許有人認為,類似的鳥類國家保護得不是很嚴格,少量捕殺至多是違法行為,不至於犯罪。

而就有這麼一個案子,某大學生,掏鳥窩,判刑十年。許多人好奇,這不過是大學生隨便玩,掏個鳥窩就被判刑了,接下來我們就具體來看看案例。

18只鳥共賣2000元,大學生掏鳥案被判10年,法律怎麼看?

某某大學生,李某非常貪玩,也非常愛錢,經常自作聰明,一天,放學回家途中,他突然發現自家大門外和鄰居相鄰的那棵樹上有3個鳥窩,出於好奇,便將鳥窩掏了,一共掏出了18只雛鳥。

他把鳥兒帶回了家,李某開始養鳥兒,養了一段時間後,李某聽說鳥兒可以賣錢,於是,便想出了一個主意,那就是把這些鳥賣了,一共賣了2000元。

之後,李某卻被公安抓獲,經查李某捕獲的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最終,法院以非法出售、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刑徒刑10年。對此,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18只鳥共賣2000元,大學生掏鳥案被判10年,法律怎麼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樣也了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對野生動物特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更是給予了特殊的法律保護。

18只鳥共賣2000元,大學生掏鳥案被判10年,法律怎麼看?

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附表《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準》明確規定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捕獵、出售10只以上就構成了刑法第341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將處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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