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次強迫交易定什麼罪?

用戶8517998441615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六聯新


你20次強迫交易,你第一被強迫了,忍了,你能忍到第20次嗎?為什麼不舉報?你在其中肯定半推半就了,你為什麼沒有反抗?


青山綠水241588


以我從警多年的判斷,你就是當事人女方,你們已經相處一段時間了,半推半就的那種,現在不想跟他在一起了,也不想對方受到太大的傷害,然而想擺脫他只能告他,你心裡很矛盾,所以才提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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