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弓任性打鳥,鳥沒吃上嘴獲刑10年,野生動物保護案例如何評價?

編者按:

河南一大學生掏16只小鳥,因此獲刑10餘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大學生掏鳥案”,可以說是一次向社會公眾普及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普法課”。當然,對於當事人而言,這一堂“普法課”的代價不可謂不重。此案僅隔2年,陝西二人再次重演,後果不可謂不大,教訓不可謂不深,野生動物保護任重道遠......


彈弓任性打鳥,鳥沒吃上嘴獲刑10年,野生動物保護案例如何評價?

案例:

唐小兵和馮二牛2人開車轉悠至秦嶺某野生動物保護區,看到電線杆上停有一隻白色大鳥,慌忙停車打鳥準備燉了煮著吃。

唐小兵隨手撿起石塊就往大鳥投擲但沒投中,路過村民看見喊道“空裡飛得是國家保護動物,可不敢胡打,叫誰看見舉報就不得了”,唐小兵對村民勸阻置之不理,又鼓搗馮二牛拿彈弓去打。平時就愛打彈弓、在村裡打彈弓很準出了名的馮二牛一聽就手癢癢,用彈弓三下五除二就把大鳥射了下來。

兩人用衣服包著受傷的大鳥抱上車,一看鳥腳上有環,馮二牛害怕被查,把還在慘叫的大鳥半路扔在了路邊。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接到群眾舉報,對大鳥進行了搶救,但終因受傷過重沒有救活。

經鑑定該死亡白鳥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死亡原因是人為擊傷。且該保護區公路邊、山坡等處設置有大型巨幅宣傳牌,介紹宣傳保護朱䴉。後2人1人自首1人當庭認罪。

以上案例系真實案件改編而來,對所列人員姓名進行了化名處理,儘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原理對此案進行解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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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兵和馮二牛二人系共同犯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犯罪行為中,唐小兵提起犯意,積極唆使、慫恿馮二牛擊打朱䴉,馮二牛積極實施擊打、捕捉、丟棄受傷朱䴉的行為,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地位、作用相當,可不區分主從犯。

唐小兵和馮二牛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馮二牛、唐小兵在當地百姓當場告知其意欲擊打的白鳥是保護動物,並予以勸阻的情況下,唐小兵置之不理仍慫恿馮二牛用彈弓擊打白鳥,使白鳥受傷。在返回途中發現白鳥腳上帶有腳環,

意識到被打傷的鳥可能是保護動物時,不予積極救助反而將其棄放在路邊,任其“自生自滅”,最終致該白鳥死亡,屬於於對白鳥死亡放任自流。經鑑定白鳥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二人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準,朱䴉一隻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念於2人1人自首1人當庭認罪,2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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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後語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朱䴉是數量稀少的珍禽,是世界上已知現存數量最少的鳥類之一,是我國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具有較高的生態生物學價值、社會價值和人文價值。據統計,全世界每天有75個物種滅絕,每小時有3個物種滅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資源問題,採取刑罰手段懲治和防範環境資源案件,是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刑罰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更重要的是大家保護環境的意識,通過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具有深刻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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