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網捕鳥=自投法“網”

法律須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前郭縣套浩太鄉長坨子村村民王某在自家院內使用粘網非法獵取鳥類,架網3天,捕鳥未果,卻因“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受到法律制裁。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2020年3月19日,前郭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


佈網捕鳥=自投法“網”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認錯態度誠懇,自願認罪認罰。王某表示自己之前沒有過類似的行為,這次捕鳥也只是想放在籠子裡養著玩兒,不料3天后一隻鳥沒捕到,卻觸犯了相關法律,現如今已經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以後也不會再有類似的行為發生。


佈網捕鳥=自投法“網”

佈網捕鳥=自投法“網”

前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狩獵法規,構成了消極的社會影響。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非法狩獵,觸及法律;槍響之後,哪來贏家?

破壞生態平衡,苦果只能自嘗。

法律小貼士

Tip1: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任何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Tip2:吉林省明確規定:全省範圍內禁止獵捕陸生野生獸類、鳥類、兩棲類、爬行類動物,即使像麻雀這樣的常見鳥類,也不能採取捕殺行為。


我們常見的麻雀、青蛙、蟾蜍(癩蛤蟆)、蛇、野兔、黃鼠狼、刺蝟都是“三有”動物(即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有一定的科研價值、對環境有益的動物),雖然不是國家保護動物,但屬於“三有”動物,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的,如果私自捕捉超過20只,同樣構成犯罪!!!

任何野生動物都不要去傷害

保護野生動物

就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來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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