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省人民檢察院公佈5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

<code>4月28日,甘肅省檢察院召開“野生動物保護”專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2017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辦理涉野生動物案件情況,發佈5個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至2020年3月底,全省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野生動物犯罪,共批捕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和非法狩獵罪37件63人,起訴176件272人。/<code> 
以案釋法|省人民檢察院公佈5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


01

祁連山保護區楊某某等二人

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楊某某等二人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西水自然保護站,採取佈設釦子和夾鬧的方法,非法獵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馬麝6只。經司法鑑定,價值共計18萬元。2019年9月25日,祁連山林區檢察院以楊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祁連山林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二人破壞祁連山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為由,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8萬元,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連山林區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民事訴訟請求。


02

李某某非法狩獵案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李某某從淘寶上購買逆變器等電器設施設置電網,以及用鐵絲製作鎖釦的方法在會寧縣河畔鎮李家塬村水北社獵捕野兔,再將野兔以每斤13元的價格出售給汶某某(另案處理)。汶某某通過微信給李某某轉野兔交易款。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1日,汶某某給李某某共轉賬25次,金額共計31526元,其中多數屬於野兔交易款。2019年4月2日,會寧縣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員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會寧縣法院審查後採納了檢察機關刑事部分公訴意見,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李某某管制七個月,該案附帶民事公益部分法院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03

陶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案


2018年2月2日早8時許,陶某、艾某、阿某等人分乘兩輛汽車從阿克塞縣阿克旗鄉政府安南壩村值班點出發查看冬季草場雪情。在查看冬季草場雪情後返回值班點途經南疆公路(省道314線)時,陶某、艾某分別用陶某持有的小口徑步槍射殺鵝喉羚2只,阿某等人用刀將被射殺的鵝喉羚去蹄、頭、內臟後,裝進白色塑料纖維袋內放進車輛後備箱。當日下午陶某與阿某在將上述兩隻鵝喉羚剝皮、分割裝袋、藏匿槍彈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被告人使用的槍支為5.6mm小口徑運動步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彈藥為發令彈改制的非制式槍彈,獵殺的野生動物為鵝喉羚,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合計30000元。2018年12月27日,肅州區檢察院以陶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艾某、阿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肅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11日,肅州區法院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艾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04

馬某某非法收購、出售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9年10月24日9時許,馬某某電話聯繫趙某某(另案處理)在康樂縣八丹鄉葉素村朱家山樑上以1400元購買疑似鷹1只,同日12時許將鷹以1600元出售給馬某龍(另案處理)。經鑑定被查扣的疑似鷹為蒼鷹,蒼鷹的基準價值為5000元,一隻完整的蒼鷹的整體價值為25000元。2020年1月20日馬某某向康樂縣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康樂縣檢察院受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該案,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勘驗現場、詢問等工作。該案移送起訴後,檢察人員經審查後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損害生態平衡,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馬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並在縣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法院在審理後支持了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及理由,以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一次性賠償生態賠償金1000元,在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05

肖某某、伏某某非法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8年5月,伏某某從一微信好友處以15000元購買了一隻浣熊,之後用這隻浣熊從青海省的張某處交換了一隻輻紋陸龜。2019年3月,伏某某用交換來的輻紋陸龜又與居住在蘭州市城關區的王某某(另案處理)交換了較小的輻紋陸龜一隻、蘇卡達龜一隻、鬃獅蜥一隻。之後,伏某某、肖某某經二人的共同微信好友孫某某介紹,互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4月1日伏某某以5000元的價格將從王某某處交換來的輻紋陸龜、蘇卡達龜出售給肖某某,並附帶贈送鬃獅蜥一隻。2019年4月17日公安人員從肖某某處查獲輻紋陸龜一隻、蘇卡達龜一隻。經司法鑑定,輻紋陸龜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5000元;蘇卡達龜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2500元。2019年9月27日,城關區檢察院以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城關區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出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兩名被告人有自願認罪、悔罪表現,建議酌定從輕處罰。城關區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以肖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000元;以伏某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來源|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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