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廈門各區法院“醉駕”案件適用緩刑比例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司法實踐中,有人被判處實刑,也有人被判處緩刑,還有人被免於刑事處罰,這其中的判決結果究竟因何而定?


自“醉駕”入刑以來,危險駕駛罪一直處於刑事案件的高發前列。2019年至今,裁判文書網上廈門全市危險駕駛罪判決已達1049件,居全省第二。


儘管相關法律文件中,已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作出了相對細緻的規定,但由於具體個案存在不同的量刑情節,導致不同的量刑結果,且各地的交通環境、社會治安、法規政策等因素也會對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


本文對2018年-2019年廈門各區法院作出的2188份危險駕駛罪判決書進行檢索分析,結合相關量刑情節,力求釐清各區法院在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緩刑?何種情況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爭取適當的緩刑?


思明法院

在思明法院341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判處緩刑的267起,

緩刑率達78.3%,1起免於刑事處罰。


解密廈門各區法院“醉駕”案件適用緩刑比例和標準


在判處實刑的73起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部分案件同時具備多個法定從重情節,如在城市快速路上無證駕駛發生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情形。從重情節越多,所判刑罰越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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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裡法院

在湖裡法院341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判處緩刑204起,緩刑率59.8%,3起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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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處實刑的134起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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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思明和湖裡682份裁判文書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兩個法院對於危險駕駛罪的緩刑率較高,量刑趨標準化,判處實刑的207起案件均系因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而未被宣告緩刑。


數據顯示,在思明、湖裡犯危險駕駛罪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的,法院一般都會予以宣告緩刑。


集美法院

在集美法院400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判處緩刑200起,緩刑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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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處實刑的200起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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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

在海滄法院298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判處緩刑86起,

緩刑率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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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處實刑的212起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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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和海滄判處實刑的412起案件中,有85%的案件系因具有法定從重情節而未予以緩刑,可見,兩區法院的量刑也較為標準化。餘下15%的案件,因具體情節的差異,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作出了實刑的判決。


在集美和海滄犯危險駕駛罪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的,大概率下法院也會予以宣告緩刑。


翔安法院

在翔安法院459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判處緩刑249起,緩刑率54.24%,2起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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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起翔安法院的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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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趣的現象,這459起涉罪案件中,有303起系無證駕駛,佔比2/3。看似出人意料,實則又在情理之中。數據顯示,島外涉罪案件中無證駕駛的數量是島內的9到10倍,涉案車輛多為摩托車或助力車。


島外不比島內,沒有禁摩令的限制,外地務工人口多,交通管制也不夠到位。多數人並沒有機動車駕駛證,通常的情況是,喝完酒邁出門,往電摩上一跨,油門一擰,醉酒的靈魂就自由地往前衝了.....


值得注意的是,翔安法院並未像其他法院那樣對無證駕駛的被告人一律處以實刑。在翔安法院的判決中,血液酒精度在190mg/100ml以下,僅有無證駕駛情節,且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的醉駕案件,法院多數也會予以宣告緩刑。


同安法院

在同安法院349個案例中,緩刑5起,緩刑率僅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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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處實刑的344個案件中,涉及法定從重情節的案件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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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的緩刑率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一旦在同安“醉駕”被訴至法院,你就有

98.6%的概率會被判處實刑,想緩刑?難!


在宣告緩刑的5起案件中,有3起系因被告人傷重處於生活不能自理狀態,法院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予以宣告緩刑。另2起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30mg/100ml以下,無任何加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後,對被告人宣告緩刑。


可見,同安法院在“醉駕”的量刑部分是較為嚴格的,這也與當地的社會環境有關。同安區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情節集中,普遍為摩托車“醉駕”,無牌無證駕駛現象嚴重;涉案人員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本地村民、外來務工人員居多,法律意識淡薄,僥倖心理嚴重。


同安法院對構成犯罪的一律判處拘役並處罰金,也是基於預防和遏制酒駕事故的社會考量,以刑罰的威懾力整治亂象,讓違法者重新審視犯罪成本,強化安全行車意識,自覺抵制酒後駕車行為。


免於刑事處罰


在檢索的2188份裁判文書中,僅有6起案件被免於刑事處罰。該部分案件特點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在86mg/100ml-149mg/100ml之間,駕駛路程短,未造成危害性後果,當然必不可少的還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醉駕犯罪被免於刑事處罰的概率低,說明“酒駕”仍處於嚴格把控階段。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危險駕駛罪中的被告人大部分都可以適用緩刑。但從以上數據統計來看,廈門全市危險駕駛罪的緩刑率約為50%,究其原因是因為若全部適用緩刑不利於打擊酒駕犯罪,無法有效預防此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關於醉駕


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至今仍處於高發狀態,這與我國的酒文化密切相關。閩南地區,自古以來便無酒不成席,朋友親屬相見,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走親訪友,以酒來增進感情,所謂“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請客者唯恐朋友喝不盡興,想出各種方式勸酒、派酒,使得醉駕成為可能。特別是部分中青年自我約束力低,酒後逞強心理嚴重,引得酒駕案件頻發。


從檢索的數據來看,多數法院對”醉駕”中緩刑的適用是較為慎重的,主要看被告人血液內的乙醇含量,交警部門對被告人的責任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是否進行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案發後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並結合當地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評估被告人是否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罰的意見作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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