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帶貨賣“山寨手機”,法院:構成欺詐,退一賠三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直播帶貨作為新興的營銷形態,受到廣泛關注。直播帶貨在提升消費體驗的同時,有時候也會因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引發糾紛。消費者在參與直播帶貨被騙後,應當如何依法維權?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直播帶貨案件:王某在快手直播間觀看直播時,主播許某手持涉案手機向直播間粉絲售賣,並介紹稱由於手機使用數月,原價一萬多元的手機只需四五千元就可出售,並推銷稱有購買需要的添加主頁資料中的微信號聯繫。王某加微信後詢問價格、手機信息等,對方稱微信轉賬,快遞發貨。王某收貨後發現涉案手機為仿冒,要求退貨退款,許某不同意並將王某拉黑。王某向直播平臺官方投訴反映,直播平臺稱已對許某賬戶作出處理。后王某請假赴許某單位所在地,但尋找多日也未能找到許某。王某氣憤不已,遂將許某及直播平臺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機款4000元並三倍賠償購機款及合理支出。

9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許某作為主播及經營者,在直播中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涉案手機符合雙方的約定,滿足王某的使用需求。而經法院協查後確認,涉案手機為仿冒機,手機屏幕下部邊框相較正品明顯過大,手機使用時系統明顯卡頓。許某自述曾使用過涉案手機,應對涉案手機的上述情況有所瞭解。但在交易過程中卻明確告知王某涉案手機功能沒有問題,屬隱瞞事實告知虛假情況,導致王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構成欺詐,故許某應當承擔退還購機款,支付三倍賠償購機款及合理支出的責任。同時,考慮到涉案手機為仿冒機,如再次流入市場交易必將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繳。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通過直播帶貨方式推銷產品的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嚴格履行產品責任,嚴把直播產品和服務質量關,依法依約積極兌現售後承諾,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詐誤導消費者;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應規範主播准入和營銷行為,加強對商家的規範,為直播帶貨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消費者在參與直播帶貨購買相關產品時,在聽取主播相關內容介紹後,應理性消費,通過正規電商平臺進行購買,切勿進行私下交易,以免發生問題後維權困難。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劉承祖說,對仍然處於生長期的直播帶貨這一新業態,網絡平臺和主播應依法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注重提升服務質效,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直播營銷環境。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 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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