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前任糾纏並毆打怎麼辦?法院: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遭遇前任糾纏並毆打怎麼辦?法院: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男女朋友分手後,一方持續遭受另一方的跟蹤、騷擾和毆打,可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月27日,在2020年成都市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明確了這一情形也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為,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

分手後遭遇前任糾纏

2009年,申請人吳某某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

2018年農曆春節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同年4、5月份,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併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汙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

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同居關係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成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裁定: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為;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法院認為,該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

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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