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法院:拒繳物業費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生活在同一個社區,業主和物業公司本應是長期共存、互相依賴的關係。但因出現物業服務問題和欠費問題,他們卻成了冤家對頭,引出了許多物業管理糾紛,不僅業主對物業費爭議頗多,物業公司也是滿肚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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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柳河法院轄區內某小區的幾十名業主頻繁被物業公司起訴,原因均為拖欠物業管理費。那麼,物業費為何糾紛不斷,矛盾根源又在哪?

某物業公司稱:自其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便對小區進行物業服務和管理。現在很多業主拒不繳納物業費等各項費用,某物業公司遂訴至柳河法院要求拖欠物業費的業主支付費用和相應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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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區業主群

業主A:我家房子一直漏水,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我決定不交物業費了!

業主B:我買了這房子之後一直沒有居住和出租,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不用交物業費吧?

業主C:這物業服務太差了,有一次我的車被剮蹭,去物業調取監控都被拒絕了,還想讓我交物業費?

在承辦法官與業主的電話溝通和現場調解過程中,許多業主表示:“不是為了幾千元錢,是物業的服務確實有問題,既然物業公司的服務都“打折”,為什麼我們的物業費不能打折?”

業主們總覺得,不交物業費可以制衡物業服務公司,“你服務不到位我還交什麼物業費!”

物業服務公司認為“你不交物業費我怎麼為你提供服務!不交物業費我就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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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不交物業費,這些理由不成立

房屋只買未居住,空置房未享受物業服務:雖然未居住,但是公共區域的維護、清掃等費用依然存在。

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找不到停車位、車停在樓下被砸......:首先,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由業主承擔存在瑕疵的舉證責任;其次,業主需要區分不同的法律關係。

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業主可以據此提出違約或侵權之訴,也可據此提出抗辯。

房屋外牆牆體、屋頂漏水:如果小區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物業的保修義務;在保修期限屆滿後,專有部分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公司也可以對業主提供有償的維修服務;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公司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公司履行義務時,可使用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由於在物業服務行業本身存在項目多、標準難以量化等特點,導致糾紛多、難化解。若想要避免發生物業糾紛,減少雙方不必要的麻煩,業主、物業公司雙方應多些契約精神、遵守雙方共同制定的規則,加強對彼此權利與義務的認識。出現糾紛後,大家心平氣和的坐下來溝通,消除誤會,少一分抱怨和指責,多一分理解和寬容,構建和諧社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這才是我們想要的“幸福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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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應注重收集證據,留存交納物業費等收據,以“證據”抗辯,拒繳物業費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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