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哺乳期內到期能否終止?法院:依法順延

勞動合同在哺乳期內屆滿就能終止嗎?女職工特殊權益怎樣保護?在“五一”勞動節到來之際,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涉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

女職工權益保護意識待加強

北京通州法院院長助理高文斌介紹,2017年至2019年通州法院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佔比分別為34.9%、39.4%、44.6%,比重逐年攀升。女職工勞動爭議內容廣泛,既涉及一般的勞動權益,如勞動關係的確認、工資支付等糾紛,也涉及女職工特殊權益,如產前檢查的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發放、孕期工作內容調整、流產休假工資支付及孕、產、哺乳期勞動合同解除和順延等產生的糾紛。

高文斌解釋,女性社會參與度提升,就業人數增多,用人單位缺乏女職工權益保護意識,女職工就業渠道非正式、不通暢等因素促使涉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增多。高文斌表示,一些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特殊時期的相關權益並不十分清楚,忽視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變相辭退孕產期女職工等侵害女職工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一些用人單位和女職工並未意識到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甚至有時二者會達成‘交國家不如咱倆分’‘我少損失你多開支’的不繳社保的協議。”高文斌表示,等到發生工傷未獲賠償、生病無力負擔、產假期間無法領取生育津貼、達到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他們才追悔莫及,最終只能通過訴訟來維權。

女職工享有特殊權益保護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迪表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權益:

第一,勞動強度有禁忌。女職工以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一些勞動;第二,孕期照顧應考慮。女職工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且不能降低勞動報酬;第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入勞動時間;第四,對產假時間、產假工資應當予以保證;第五,應當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哺乳時間,提供哺乳室等哺乳設施;第六,“辭退”行為限制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王迪表示,疫情期間女職工還享有一些特殊權益保護:

第一,靈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企業應當安排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第二,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可優先落實“借休”政策。對於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應優先批准其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甚至可跨年度“借休”;第三,對需居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女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疫情期間,對於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應降低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在哺乳期內屆滿應依法順延

在介紹女職工哺乳期的勞動糾紛時,北京通州法院舉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王某與某醫院簽訂了自2016年8月1日始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2018年王某生育一女,產假期滿後,王某返回單位繼續工作。2018年7月31日,醫院領導通知王某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同時,因醫院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王某生育醫療費無法報銷。

王某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醫院向其支付生育醫療費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王某訴至通州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院認為,某醫院在王某哺乳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某醫院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生育保險,導致王某因生育產生的醫療費用無法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該筆費用應由某醫院承擔。最終依法判決某醫院繼續履行其與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支付王某生育醫療費3482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