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勞動合同遭解僱,佛山一男子向僱主索賠4萬,法院判了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過,在禪城法院日前發佈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孫某卻並未獲得二倍的工資賠償,這是怎麼回事?

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辭退

2018年3月10日,孫某入職某文化藝術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諮詢中心)從事校長工作。入職後,雙方並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2018年9月29日,孫某與諮詢中心補簽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的簽訂日期為2018年9月29日,合同期限為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當天,在簽訂完合同後,諮詢中心向孫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

孫某在庭審中陳述,此前,雙方就曾對辭退事宜進行過溝通協商。在此期間,孫某要求與諮詢中心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雙方勞動關係的憑證以及對於工資薪酬的確認,諮詢中心對此表示同意。

仲裁結果:支付賠償金17881.32

三個月後,孫某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諮詢中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7881.32元及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後仲裁委裁決諮詢中心向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7881.32元,駁回孫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孫某因不服仲裁結果,遂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諮詢中心向其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4703.30元。

爭議:勞動期限的起始時間如何算

孫某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是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涵蓋了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但該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018年9月29日,已超過自用工之日即2018年3月10日起一個月,該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中心應向其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而諮詢中心稱,孫某與其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且該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已涵蓋了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孫某於2018年9月29日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名應視為對勞動期限的追認,故其無需向孫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判決: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禪城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雙方在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並未按照法律的規定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在2018年9月29日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將已履行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即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9月29日,包含在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

此外,孫某亦陳述,是其要求與諮詢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諮詢中心也對此表示同意。孫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孫某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同意將勞動合同的期間溯及於之前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應視為孫某放棄了要求該事實勞動關係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請求。現孫某再要求該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禪城法院確認諮詢中心向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7881.32元,並依法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採寫:南都記者 劉軍豔 通訊員 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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