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眾多企業紛紛宣佈過冬,加入了裁員潮。那麼在離職時,你需要了解什麼是經濟補償金,什麼是賠償金,這樣才可以在失去工作的同時將損失降到最低。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並非勞動者犯有過錯而發生終止或解除, 用人單位從失業到再就業期間依法一次性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向勞動者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要是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且勞動者無過錯,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
- 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 經濟性裁員。
- 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 推定解僱,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喪失了用工主體資格,如破產、解散等情形。
經濟補償金應該給多少?
對於競業限制的補償應不得低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對於其他情形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根據工作年限以及月工資來計算。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年限,非因勞動者原因變更勞動關係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持續計算。
-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包括了獎金,此處的獎金應當理解為績效獎金及年度考核獎金,也就是說已取得的年終獎也要計算在內。
- 應注意關於加班費是否計入月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 注意三倍工資封頂的問題。
什麼是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或相關法律法規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具體分為四種情形: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必須滿足《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即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具體包括程序上的違法和實體上的違法。
- 程序上的違法主要是指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或支付代通知金。
- 實體上的違法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賠償金,主要是指《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
- 超過試用期的賠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試用期。
- 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加付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未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支付。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主要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賠償金應該賠多少?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經濟補償的二倍計算。
- 超過試用期的賠償金。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邊賠償。自建立勞動關係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最長計算十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