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社保,勞務派遣公司、實際用工單位,誰來給員工工傷賠償

在員工、勞務派遣公司、實際用工單位這個三角關係中,對於工傷賠償的主體到底如何確定?實踐中員工在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後,應該由誰去履行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給員工繳納社保,實際用工單位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些問題小夥伴們有沒有了解過?

如果沒有的話,那就來看看今天的這個案例。

沒交社保,勞務派遣公司、實際用工單位,誰來給員工工傷賠償

【案件概括】

小宋與勞務派遣公司於2014年4月22日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的勞動合同,並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科技公司工作,任操作工一職,月工資約定上海市最低工資。事後,雙方均按約履行。

2015年2月5日,小宋在科技公司工作時受傷,該傷害事故於2015年4月20日被認定為工傷。2016年11月18日,被鑑定為因工緻殘程度九級。期間,小宋治療費用由小宋支付33,035元,其中,第一次住院治療支付費用20,000元,購置矯正器具費8,350元,其餘治療費用4,669.51元。2016年5月6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延長至2016年8月10日。

2018年1月25日,小宋向仲裁委申請,要求勞務派遣公司與科技公司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35,064元;2、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024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024元;4、2015年2月5日-2017年7月28日醫療費33,035元;5、2015年2月5日-3月5日及2016年7月20日-8月14日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元;6、鑑定費350元;7、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48,000元;8、10個月護理費32,000元;9、交通費5,462元;10、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11、代通金4,000元。

仲裁委於2018年4月11日作出裁決:1、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168元;2、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024元;3、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024元;4、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7月28日醫療費4,133.59元;5、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14日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6、科技公司支付小宋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2.58元,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7、對小宋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因小宋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訟至法院。

小宋受傷後再未回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5月17日,勞務派遣公司以小宋曠工為由(三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工資至2017年5月。

沒交社保,勞務派遣公司、實際用工單位,誰來給員工工傷賠償

【分析判斷】

一、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根據查明的事實,小宋於2015年2月5日受到事故傷害。依照相關規定,小宋受傷前平均月繳費工資為3,022元,而2015年的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為5,939元月,低於該工資的60%即3,563.40元(5,939元X60%),其實際工資為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現仲裁裁決確定的數額未低於按此標準(3,563.40元)計算的數額,故予以支持31,168元,勞務派遣公司應予以支付。

二、關於醫療費

因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小宋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故應支付小宋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小宋2015年2月5日及2016年7月20日在醫院急診及住院產生的費用97,790.30元,其中,小宋自行支付住院費用20,000元。鑑於上述急診及住院產生的費用中非醫保支付範圍項目合計3,452.92元,因此小宋自行支付住院費用20,000元中應扣除非醫保支付範圍項目,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6,547.08元。小宋支付的後期治療費用4,669.51元中,非醫保支付範圍項目合計267.96元,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合計4,133.59元。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應支付小宋20,680.67元。

三、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查明的事實,小宋共計住院55天,故予以支持1,100元,應由勞務派遣公司予以支付。

四、關於停工留薪期工資

小宋自2015年2月5日受傷後,勞務派遣公司自該月起發放工資依次為2月1,612.04元、3月1,570.70元、4月1,909.98元、5月1,805.52元、6月至2016年3月各發放1,725.50元、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各發放1,815.7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各發放1,752元、2017年4月及2017年5月各發放1,890.10元。

現勞務派遣公司於2017年5月9日通知小宋到用工單位科技公司到崗工作,由於小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崗上班,勞務派遣公司於2017年5月17日以曠工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該月工資勞務派遣公司已發放1,890.10元,故該月工資無需再發放。

鑑於科技公司及勞務派遣公司事實上發放小宋工資至2017年5月,兩公司間亦不持異議,故勞務派遣公司仍應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差額,經核算為8,81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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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護理費

鑑於小宋共計住院55天,公司派員工護理一週以內的時間,故根據小宋的傷情、受傷部位及護工市場的行情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六、關於交通費

因小宋受傷後至醫院接受治療必然會發生相應的交通費,故予以酌情支持500元,勞務派遣公司應予以支付。

七、關於律師費

律師費不屬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中的法定賠償項目,故小宋訴訟請求判令勞務派遣公司與科技公司支付律師費,缺乏法律依據。

鑑於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勞務派遣公司未及時為小宋繳納工傷保險,應承擔相應責任,科技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仲裁裁決科技公司支付小宋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2.58元后,科技公司對裁決未提出起訴,視為服從,故應在該金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八、關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代通金

因小宋經過勞務派遣公司催告上班後,仍拒絕到崗,勞務派遣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解除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所以對小宋的這兩個訴請,於法無據。

最終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一、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31,168元;二、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39,02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39,024元;三、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醫療費人民幣20,680.67元;四、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100元;五、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一次性自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5月1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人民幣8,819.36元;六、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勞動能力鑑定費人民幣350元;七、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護理費人民幣6,000元;八、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小宋交通費人民幣500元;九、科技公司對勞務派遣支付小宋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8,819.36元中的3,172.58元承擔連帶責任;十、駁回小宋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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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通過今天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遭受工傷時,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不是實際用工單位,而是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因此,如果是通過勞務派遣進入實際用工單位的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一定要聯繫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工傷認定與理賠,在此期間實際用工單位的責任是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而沒有義務為員工申請工傷與鑑定,這項義務的承擔人是勞務派遣公司。

同時通過這個案例,可以明確律師費不屬於工傷賠償的法定項,因此一旦發生工傷後聘請律師的費用,是要員工自己承擔。

另外,本案中的勞務派遣公司明顯就是個坑人的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公司,收取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費後,竟然不給員工交社保?不知道相關管理部門有沒有對這家派遣公司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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