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要雙份賠償?

近日,有人向小編諮詢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對於交通事故對方機動車負全部責任;因上班途中對方全責,構成工傷。這種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案件,產生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的賠償處理。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要雙份賠償?

一、概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種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案件,產生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的賠償處理。兩個法律關係會產生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致害而取得,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保險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因此,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不影響其行使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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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重賠償,扣除醫療費

因存在相同性質或者重合的項目,各地法院在確定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的賠償項目時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種:重合項目全部扣除的處理方式、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和雙重賠償的處理方式。小編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雙重賠償,扣除醫療費”(即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將重複的醫療費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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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種請求權各自的賠償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失費。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的保險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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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工傷保險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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