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遞員被砸身亡 妻子:未籤合同 公司拒按“工傷”賠償

沉默多日後,鄧女士決定發聲。

6日下午1時許,東莞石龍鎮華南花園一男子墜樓,砸中取件的中通快遞員張某龍,兩人均身亡,事件引發網絡熱議。

13日,東莞被砸身亡快遞員張某龍親屬在社交媒體發聲稱,6日意外發生後,中通快遞總公司和石龍分部拒絕與家屬面談,只用電話敷衍、拖延,苦苦等待卻沒得來公正合理的賠償。

記者致電張某龍妻子鄧女士,對方表示,丈夫為中通送件8個月,中通方面卻一直未與丈夫簽訂勞動合同。鄧女士稱,事發後,中通快遞不承認丈夫是中通快遞的員工,也未按照“工傷”來協調賠償。

送兩萬慰問金後,中通總部推脫責任

記者:此前,中通快遞稱會與您積極溝通處理,目前進展如何?

鄧女士:目前,中通石龍分部的姓劉老闆不接電話,一個姓林的經理也不出面,只是在電話裡敷衍拖延。

事發第二天,中通快遞總部有人送來兩萬元慰問金,我們還簽了收據。過了一天,中通快遞就翻臉了,不承認我丈夫是中通快遞的員工,好像還說中通快遞石龍分部不屬於中通,推脫責任,讓我們去找中通快遞石龍分部去談。

最初中通石龍分部的老闆還出面,後來聯繫不到了,也不和我們面談。

記者:中通快遞不承認您丈夫是工傷嗎?

鄧女士:他們不承認。6日下午1時多,我丈夫去華南花園取快件的時候,發生了意外。那個時候,他沒吃飯還忙著工作,他們卻說不是工傷。

我丈夫從3月入職,8個月裡一直給中通送收快遞。每天6時多起床,7時出門工作,大部分時候都忙到晚上10時以後,10月底快“雙十一”了,有幾天還忙到了零時以後,每天都非常勞累,非常辛苦。

事發一週後,血跡仍可見。

華南花園,快遞員緊張送出“雙十一”快遞。

中通快遞未與死者簽訂勞動合同

記者:您丈夫有沒有與中通快遞簽訂勞動合同?

鄧女士:中通快遞東莞石龍分部不與我丈夫籤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買工傷保險,只有一份意外保險。

因為中通快遞石龍分部不與我丈夫籤合同,我和丈夫還吵了幾次,也沒結果。他在外面工作很辛苦,連續三四個月沒休息,遇到錯單漏單都不說,他壓力大,就自己一個人扛著,報喜不報憂。

最初他每個月能賺7000多元,後來每單快遞的收入降了,工資也降了一些。

記者:現在家人的狀態如何,我聽到您在咳嗽?

鄧女士:這兩天,我和2歲的孩子都病倒了,我婆婆也每天以淚洗面,我不能倒下,還得照顧好這個家庭。

記者:現在您希望快遞公司怎麼處理?

鄧女士:希望中通快遞能出面承認我丈夫是他們的員工,承擔相應的責任,幫助我和2歲的孩子以及家公家婆早日走出悲痛。

律師:張某龍的身亡算工傷,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

針對鄧女士反映的情況,13日下午,記者多次致電中通快遞石龍分部的相關負責人,電話無人接聽。

“快遞員張某龍與其公司構成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係,應當算作工傷。”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告訴記者,快遞員張某龍在工作時間、接受工作任務、從事快遞服務中出現人身傷亡,應當算工傷,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付建律師解釋稱,該快遞員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在快遞公司工作持續了8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付建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此外,付建律師指出,墜樓者本人應當承擔因其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由於這一侵權事實,在墜樓者本人與快遞員家屬之間產生侵權之債的關係。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快遞員家屬有權要求墜樓者的財產繼承人在其繼承財產範圍內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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