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戶喝酒死亡,是否算工傷?

小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小林約喝了二兩,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入院前已死亡。 經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小林屬於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問題:小林陪客戶喝酒醉亡是否算工傷?

陪客戶喝酒死亡,是否算工傷?

解析

本案中的小林因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這些標準,小林屬於工傷本無可非議。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綜上所述,法律早已規定,陪酒醉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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