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保密協議是否意味著員工不存在保密義務?

案情是這樣的!

2017年5月,王某某與浙江某高新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王某某在職期間接觸到該公司開發軟件的各種實用程序,有意無意地將這些實用程序下載到自己的電腦裡。2019年年初,王某某從原公司離職,並進入一家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工作,從事同樣的研發工作。由於王某某在實際工作中運用了原公司的各種實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的表現非常突出,新公司也很快在市場中站穩了腳跟,分割了原公司的市場份額,導致原公司的銷售業績大幅下滑。

2019年3月,原公司以張某和新公司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兩被告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並依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某和新公司則認為,王某某與原公司沒有簽訂任何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沒有保密協議是否意味著員工不存在保密義務?

律師是這樣分析的:本節案例的關鍵點在於,在沒有相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離職員工是否需要承擔對原公司的保密義務。

理論上,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有保護的義務。勞動者這一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來源於勞動者基於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忠誠義務。因勞動合同不同於普通的民事合同,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職業上的從屬關係。

但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質也決定了勞動者的忠誠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勞動者應盡力避免或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害,凡對用人單位可能發生損害的一切行為均不得作為;第二,勞動者應當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均應承擔保密義務;第三,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可因多種渠道而被洩漏,如技術開發,授權等。本案例中,雖然原公司沒有與王某某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但是由於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所以王某某仍然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同時,新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沒有保密協議是否意味著員工不存在保密義務?

如今,企業越來越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那企業採取哪些手段才能確保萬無一失呢?一般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和妥善管理的方式解決。

1、約定保密條款。企業可以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就保護商業秘密的事項作出詳細的約定。這是保護商業秘密最常見和有效的手段。保密條款雖然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是由企業和員工選擇約定的條款,有保密要求的企業最好在合同中設計保密條款。

2、訂立保密合同。企業可以同解除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和保密條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一個完整的合同,內容更加具體明確,而後者只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相對來說比較簡單。

3、制度規章制度。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有效手段,企業可以通過制定有效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方面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約束,其形式可以是員工手冊的一章,也可以是專項規章制度。當然,該規章制度的規定必須合法,並應按照法定程序徵求工會意見並公示。

4、約定競業限制。相對企業而言,員工是流動的,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本單位可能會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別是進入到競爭對手單位或是自行創業的員工。企業可以採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約束員工,但應當依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沒有保密協議是否意味著員工不存在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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