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有生育權?妻子不願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權利?

案情回顧

唐某與李某於2017年結婚。婚後,由於父母抱孫心切,唐某自己也很喜歡孩子,便要求妻子李某生育子女。李某一想到生孩子很痛,同時也擔心生育後會影響自己的身材,不願意生孩子。兩人因為這件事情多次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

2018年12月,李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唐某堅持要將孩子生下來,唐某的父母也為此感到非常期待。2019年1月,李某未經唐某同意,到醫院墮胎。唐某大發雷霆,但李某依然不為所動,始終不願生育。2019年8月,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李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法條鏈接

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結婚生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這並不代表著妻子不願意生孩子時丈夫可以強迫其生育。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所謂生育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雙方有生育孩子與不生育孩子的權利以及與生育孩子相關的其他合法權益。由於夫妻之間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對方的配合,因此,夫妻之間彼此要承擔生育的義務。

當夫妻一方依法主張其生育孩子的權利時,另一方應當履行其生育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當夫妻一方依法主張其不生育孩子的權利時,另一方不得強制其生育。主張生育權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關鍵在於該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案釋法

本案中,唐某依法享有生育權,李某應當承擔生育義務,唐某以李某不履行生育義務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由於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關的行為,任何人均不能強制其生育。唐某如認為李某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關係難以維持,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經調解無望,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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