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身家高管盜拍同行生產線,保護知識產權不能含糊!

上市公司總經理親自上陣

盜拍同行專利生產線

不僅僅是一出荒誕劇

還很可能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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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中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創始人的一個迷惑行為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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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4月18日,中電電機前董事長王建裕,偷偷潛入同行——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廠區,盜拍了專利生產線照片,結果被該廠的值班保安抓獲,並扭送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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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消息是,4月19日晚間,中電電機發布公告回應稱,王建裕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目前沒有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也未收到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職不受影響,目前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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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網友們紛紛調侃:

“以後要設翻牆概念股”

“現實版餘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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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商業競爭應在

遵守商業規則的前提下展開

那麼這種“翻牆偷拍”行為

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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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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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004年12月,兩高出臺《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219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標準定為: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據此,讓我們來聽聽蘇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與信息網絡專業委員會主任、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刃律師的看法。

1 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

這裡主要涉及是否侵犯永華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首先,我們注意到王某某採取了“翻牆”、“偷拍”等行為。也就是說,王某某應當明知採用正當的、正常的方法無法進入永華公司生產線車間,也無法對生產線進行拍攝。這一細節可以反證永華公司對其“商業秘密”已經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其次,我們需要分析王某某偷拍的具體內容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通常來講,一項技術成果的法律屬性只能是專利、商業秘密、公知技術三種之一(當然特定條件下技術成果的法律屬性可能會進行相互轉化)。專利和公知技術本身是公開的,事實上不存在“偷拍專利”的問題,“偷拍專利”當然不違法。如果王某某偷拍的具體內容構成商業秘密,則他的行為明顯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因為“盜竊”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民事侵權,並不需要考慮王某某是否把違法獲取的商業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

2 王某某的行為

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有法定的追訴標準,即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50萬元以上的損失(或者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等。這裡我們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還是偷拍的內容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否則便無從談起。我們注意到王某某在偷拍過程中被永華公司保安人員及時制止,其顯然還沒有“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並獲利的條件。

當然,在極端情況下,如果王某某在偷拍的過程中,已經將偷拍到的照片(假設其構成商業秘密)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和公開,將給永華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則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

3 對王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制裁?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如果王某某偷拍的具體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則他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極端情況下,他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王某某偷拍的具體信息尚不構成商業秘密,也可以“擾亂生產經營秩序”進行治安行政處罰。

總之,王某某的行為無視基本法律法規和商業倫理,理應對其進行負面評價。

消息來源:蘇州普法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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