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案情簡介:

李某2018年1月3日入職某公司,入職後一直未籤勞動合同,2018年11月2日被某公司辭退。李某就未籤勞動合同於2019年4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案件爭議焦點:

李某主張的請求是否已經過仲裁時效?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律師觀點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李某主張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間的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在2019年11月2日前提起仲裁向某公司主張上述權利。李某於2019年4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法律條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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