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前幾天有朋友諮詢我,他是出租庫房的,租戶想不給租金,還說要解除合同,其實他生意好好的,只是想賴帳罷了,問我怎麼辦,是不是有疫情,就可以這麼賴帳呢?

我回答他,看合同如何約定,如何解除,誰的責任?違法金如何規定的?

那麼,是不是有疫情,就可以隨隨便便就能以此為由,適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付租金呢?

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當然不是,近日,最高法院出臺<>(一),就為個問題作了規定。

對不可抗力規則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嚴格法律適用。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誰主張,誰舉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堅持鼓勵交易原則。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之,有許多嚴格的規則和法律適用,不是你想用不可抗力,就可隨隨便便用的。一定要遵守法律。

不可抗力不是你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的理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