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來襲,人們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各行各業均受波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糾紛該如何處理?小編挑選了幾則典型案例,以供各位讀者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參考。今天推出第三期:
2019年3月,乾女士向市民陳阿姨租賃了位於滸山街道孫塘路的三間店面房,用於經營服裝。合同約定租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一年一付,每月租金7166元。
春節假期,本是服裝店的生意旺季,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商店響應號召關門歇業了兩個月,沒有任何經營收入。乾女士找到房東陳阿姨協商,希望能退還2月和3月的租金,以減少損失。
由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今年4月,乾女士向慈溪法院提起訴訟。乾女士稱,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房東應免除疫情期間房屋承租費用。
此案法律關係簡單,雙方又有調解意願,為了更好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將案件委託給有著豐富調解經驗的特邀調解員施劍陽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經過分析認為,乾女士的經營活動確實因疫情受到了很大影響,2月、3月基本沒有營業額,但若支持免除全部租金,顯然對出租方陳阿姨也不公平,關鍵在於兩方當事人的利益如何平衡。
經過特邀調解員多次溝通協調,乾女士和陳阿姨達成了調解意向,同意各退一步:陳阿姨退還乾女士一個月的租金,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考慮到陳阿姨年事已高,特邀調解員提前預約,帶著擬定的調解協議來到了陳阿姨家。陳阿姨在調解協議上籤了字並當場交付了7166元。另一邊,在收到陳阿姨退回的7166元后,乾女士在調解協議上也簽了名,並寫下了收條。
按照兩人的申請,法院對案件進行司法確認。這起租賃糾紛至此完結。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疫情期間,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的,法院會審查疫情防控期間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於承租人確因疫情防控無法正常使用的房屋等標的物的,法院會依據公平原則,視情形適當延長租期或減免租金,引導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共渡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