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2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的對經濟社會造成較大沖擊,其中,也包括一些矛盾和糾紛。這些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也是司法服務經濟發展主戰場。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0日)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如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如何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消費者遇到哪些問題可以對商家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指導意見裡,提出10條具體措施明確辦案原則。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就熱點問題,一一回應。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司法實踐中,“不可抗力”被頻頻提起,社會普遍關切。依據立法機關對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質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明確,既要依法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正常經濟秩序的衝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分析:“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依據指導意見,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要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姜啟波介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合同目的確實不能實現了,法院支持解除。姜啟波說:“當事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當前,復工復產取得重要進展,經濟社會運行秩序加快恢復,但同時,一些勞動者的就業、工作難免受到影響。被確診、被隔離,用人單位能否因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最高法指導意見強調,要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姜啟波指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湖北等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期間,個別經營者在經營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時,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規定的欺詐、假冒偽劣等情形,最高法明確表示,支持消費者維權。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實踐中,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司法機關通過這些方式加大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
姜啟波表示,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指導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此外,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加人,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指導意見強調多元解紛,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姜啟波表示:“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須向糾紛源頭延伸,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產生的各類糾紛。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確保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