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意見》共十條,涉及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與企業幫扶等內容。
《意見》明確並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依據立法機關對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質的界定,《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適用層面的定性,規定了相關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強調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衝擊。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請問《意見》在適用不可抗力規則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 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是本《意見》的重中之重。正確認識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民事法律關係特別是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對於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意見》在綜合有關方面意見、學界觀點、實務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在具體適用上,《意見》強調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為妥善解決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履行問題提供明確規則指引,也為不可抗力規則的濫用設定“防火牆”。
一是堅持鼓勵交易原則。針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將《合同法》中的鼓勵交易原則一以貫之並具體細化,力求將各方當事人損害降到最低,將疫情對市場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有效助力和推動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此,《意見》提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同時,《意見》就合同變更、解除的問題採取了區分處理的做法,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儘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當事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意見》第三條還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參照因素作了規定,儘量鼓勵和推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強調當事人約定優先。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責任減免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情形進行約定,只要這一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應當尊重。另一方面,在糾紛發生後,鼓勵當事人重新協商;在糾紛解決方式上,注重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在法律後果上,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後,應當履行變更後的合同,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嚴格法律適用條件。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準確適用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負擔,也符合公平原則,但過度適用,則會對交易秩序造成較大破壞。因此,不可抗力的適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當用則用,不能濫用。在具體適用時,一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適用。二要準確把握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在《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可抗力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該規定。三要準確把握疫情原因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綜合考慮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四要準確把握當事人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比如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時,一方當事人是否盡到及時通知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五要準確把握合同解除和變更條件,嚴格適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四是明確舉證責任規則。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運用舉證責任規則。《意見》要求,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就通知義務的履行,《意見》進一步規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