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行為無效 不影響實際施工人獲得工程款

近日,云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中交建宏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4462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岳陽新某聯富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某公司”)與宏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富某公司將一石化碼頭改擴建工程水工建築工程發包給宏某公司施工。2015年5月14日,宏某公司又與王某簽訂《內部合作協議書》,將該工程轉包給王某。王某承包該工程後,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於2016年12月13日完成該工程,工程於2016年11月16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宏某公司應在驗收合格後立即付清全部款項。但是至今尚有446200元未支付給王某。

法院審理認為, 2015年5月12日,富某公司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宏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後,被告宏某公司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王某,雙方簽訂了《內部責任承包合同》,兩份合同明確了王某為該工程項目經理,由王某包工包料承包完成。雖然轉包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屬無效行為。但是,王某作為實際施工人組織了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後,有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富某公司除以承兌匯票的形式直接支付王某大部分工程款4135244元外,還向被告轉賬446200元,被告應當將該款返還給實際施工人王某。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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