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行为无效 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中交建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446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岳阳新某联富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与宏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富某公司将一石化码头改扩建工程水工建筑工程发包给宏某公司施工。2015年5月14日,宏某公司又与王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书》,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承包该工程后,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6年12月13日完成该工程,工程于2016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宏某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立即付清全部款项。但是至今尚有446200元未支付给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 2015年5月12日,富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宏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告宏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王某,双方签订了《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两份合同明确了王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由王某包工包料承包完成。虽然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行为。但是,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富某公司除以承兑汇票的形式直接支付王某大部分工程款4135244元外,还向被告转账446200元,被告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实际施工人王某。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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